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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9日 

为了加强学生党员、预备党员的管理,严格党员的组织纪律性,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党员、预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学生党员党性修养,树立党的威望和崇高形象,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 加强组织管理,发挥学生党员骨干作用

1、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规定,对党员、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审查和鉴定,建立学生党员、预备党员管理档案;

3、各学生支部每月举行一次学生党员工作论坛,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增强独立、创新意识,开拓工作思路,寻求新的工作抓手,变被动接受工作为主动开展工作;

4、以学生支部为单位,每学期分别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在学生党员、预备党员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展示亮点,找出不足,共同进步,提高学生党员、预备党员的素质。

二、加强日常管理,努力践行学生党员义务

1、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必须认真履行好党员义务,自觉、自主地按照《党章》要求行事,在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党员要挂牌亮相;

2、每一名学生党员均要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参与考察;每一名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积极组织号召参与学院的相关活动,充当先锋作用;

3、实行学生党员 “承诺制 ”,接受广大师生监督。承诺内容包括:积极参加政治活动,搞好专业学习,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校纪校规,密切联系同学,承担社会工作,开展公益服务,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严格预备党员的管理,加强学习和教育,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坚持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每季度递交一份),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对于无故不按时向组织汇报思想的预备党员,适当延长其预备期。

三、对学生党员、预备党员违纪违规的处理

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应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校规校纪,对违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作为评奖评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违反党纪、校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分。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延长其预备期。

(1)思想松懈,不能时时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中不能很好地起到表率作用;

(2)不接受组织安排,不能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3)学习成绩有明显下滑;

(4)有违反学校校级校规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下处理;

(5)发现所在班级(或寝室)同学出现重大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未能及时制止并向组织反映;

(6)预备期期间被举报存在严重错误经审查确实无误。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思想松懈严重,违反党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在同学中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2)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煽动群体骚乱事件;

(3)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或者被依法劳动教养或判刑。

(二)正式党员违纪的处理

正式党员违反党纪国法、校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内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处分。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党内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支部发文,上报总支及业余党校):

(1)违犯校规被校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所在宿舍(或班级)同学出现重大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知情不报或包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相。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总支发文,上报业余党校及校纪委):

(1)违反校规被处以记过处分;

(2)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党内记过或留党查看处分:

(1)违反校规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违反校规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被劳动教养或判刑;

3、组织、煽动群体骚乱事件,参与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恶劣。

四、加强党内考核、健全监督机制 

院业余党校和学生支部每学期对学生党员、预备党员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考核并反馈给各学院,考核等级为优、合格、不合格。

1、入党动机明确,积极参加组织学习,关注时事,领会党和学校的政策方针,每学期写出2篇以上的学习小结(或思想汇报);

2、思想道德修养高,讲文明礼貌,作风正派,诚实守信;

3、遵守校纪校规,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无不及格科目;

4、党员责任意识强,积极参加各项工作,完成任务好;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有较好的口碑和威信。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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