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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09日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和职责。为进一步推进团组织“推优”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员发展质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优”的组织和领导

1、推荐工作由党总支领导,团总支负责具体实施,党总支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

2、学生共青团员“推优”工作,由院团总支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青年教工团员“推优”工作由教工团总支具体负责。

3、各团支部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4、 学生“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1次,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4至6周;青年教工团员“推优”根据工作实际随时进行。

二、“推优”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1、“推优”对象为团组织关系在我校且年龄在18-28周岁并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半年以上,参加校党校学习并结业,且培养、考察合格的共青团员。

2、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上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具体条件如下:

(1)政治表现。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言行一致。

(2)品德修养。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向上,热爱集体,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表现优良,无擅自在外租房、夜不归宿、旷课等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等不良记录;积极参加班级、学院集体活动,对于分配的任务热心认真完成,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或两次院级及以上荣誉。

(3)学习表现。学生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上一学年所修课程中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不得低于班级前20%

(4)综合素质。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作为普通学生,能支持校、院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校园和班级活动,热心集体事务。对于集体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或各级团、学组织中表现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本年度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3)在各级(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4)省、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4、 凡受过校内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三、“推优”工作程序

1、每学期院党总支将下发“推优”工作指导意见,统一部署全院的“推优”工作,并对各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的“推优”工作进行监督。

2、“推优”名额:学生各团支部每学期按团支部人数的5%进行推荐,其中一年级学生(包括专升本新生)第一学期和毕业班学生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不参与“推优”。

3、 各基层团支部根据本院的统一安排组织召开“推优”大会,与会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总人数的2/3。

4、 “推优”大会的召集和团支部意见填写由团支部书记负责,须经班主任、带班辅导员同意方为有效。

5、院团总支讨论各团支部上报“推优”名单,经院党总支审核后报院团委审批。

四、“推优”工作要求

1、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人员 “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处分,并对所在团总支予以通报批评。

2、各级团组织要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实现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3、“推优”工作接受全体团员的监督,广大团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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