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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职权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6日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重要工作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负责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工作。负责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组织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做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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