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某甲教授与同事某乙教授之间的所谓学术剽窃纠纷,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该校的新闻发言人表态说:“学校对他们作出停职的决定,希望以此来警醒学术腐败。”
在我看来,仅仅由所涉学术腐败的当事人所在单位(也包括所谓学术道德委员会之类的内部机构)来调查该事件或纠纷的真相,似乎不太可能。更深入一点说,由与一些平日与所涉当事人熟识的人来查处学术腐败,很容易引起公平与否的道德评价问题。因为我们所在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之间尤其是同一个单位和组织之间,总是在有意和无意之间发生不同的关系与联系,以致在该出手时不敢出手,或者不该罢手时却偏偏罢手。总之,有些事情就是因为考虑得太多了,反而忘却了“回避”这个最基本的保障公平的原则。
这当然并不是杞人忧天。本来一个学者的学术产品(包括论著、论文及其他载体)是不是涉嫌抄袭或剽窃了另一部学术产品,只要将两部学术产品对照一下就真相大白了。倘若一旦涉及其他非学术的东西,该简单的事情偏偏不简单了。像新闻中某乙教授出版了一部18万字的学术专著,因为被一个由学生组织的打假团体盯上,并以涉嫌抄袭或剽窃转而向身为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的某甲教授反映,于是某甲教授又被某乙教授给盯上。尽管某甲教授多次辩白不是自己举报了某乙教授,但某乙教授仍向该校科研处举报了某甲教授剽窃研究生论文、学术专著剽窃等5个问题。直到经过审查,该校学风建设与学术规范委员会认定某甲教授并没有抄袭行为,反而认定某乙教授的大作是抄袭品。瞧,就是因为本校尤其是还同在一个商学院的两位知名教授“掐”在一起,最后他们所在的学校就作出甲乙二教授一同停职反省的决定,以挽回对学校声誉的影响。
倘若换一个角度来考量问题,也许会避免出现这一“学术纠纷”风波,亦即今后凡是涉及学术腐败的事件,即便是由知悉内情的本单位人士举报,也不能由本单位负责查处,而是应将调查和认定的权力交给并不是由本单位各类人士组成的一个委员会或组织负责。因为一部学术著作是否牵涉学术腐败和如何维护学术规范其实并不是什么难题,只是由于却牵扯到人事关系(甚至已涉及相互攻击),就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学术领域之外了。
事实上,相关学校的决策者是知晓查处学术腐败应引进外部督查机制的重要性,但是这些年一直沿用传统的做法也自有其理由,或许怕“不方便”就是主要原因之一。毕竟谁都不愿将肥水流入外人田,没有哪家学校愿意将评定高级学术或专业技术职称的权力拱手让与他人,反而是想方设法保住或争取到这一权力。这样一来,“举贤不避亲”的毛病就传染到学术领域了。现在大部分高校及其他一些与学术或专业技术职称有些关系的单位,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往往看重的并不纯粹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而是以其人脉关系及平衡本单位的职称分布来定夺。换言之,即使专业水平堪称符合高级职称的评定要求,但只要掌握职称评定权力的某委员会或个别成员怀有一点私心,就会在投票这一貌似公平的“游戏规则”中下脚绊。反过来,如果将评定学术或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权力委托外部某一学术权威机构,就会显示出相对公平的程序正义。因为一个与送审评定单位没有多少实质瓜葛的外部学术机构或团体,其所能考量的只是被评定人的学术成果与专业技术能力,而不至于再顾及其他人为因素。
查处学术腐败亦是这个道理。所以,值得注意的应是如何能使查处学术腐败更具客观性和公平性,而不是仅依靠一个单位内部的行政停职决定来解决,因为它只能治标而无法彻底遏制学术腐败,甚至连“警醒”的目标也不易达到。现在,涉嫌学术腐败之案例层出不穷,由于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不尽如人意,甚至在一些高校和其他学术单位仅仅是蜻蜓点水,这就难以完全遏制住个别人的私欲。因此,如今最迫切需要的是尽快引进外部督查机制,让外来的“包公”能够大胆调查和处理学术腐败。所以,为了建立健全真正管用的学术规范,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反学术腐败法规或条例,使包括“回避”在内的各项具体的公平原则得以尽早实现,也令拥有“社会良心”之誉的众多知识分子不再因学术腐败而在社会上声名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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