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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五条第八款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5-18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解说】本项是关于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变相违反本条第(七)项有关要求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是指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地方注册登记,目的是规避本条第(七)项的规定。本项所称“允许”、“纵容”、“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都与第(七)项的含义相同。

  《<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根据《<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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