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以学生成长为中心、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兴趣与特长,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院特制定转专业学生原有学分认定办法。
一、学分认定责任人
为保证原有学分认定工作的规范些和合理性,由专业教研室按照学分认定办法负责学分认定工作,判断原有学分等效性,并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
二、学分认定依据
判断原有学分课程在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达成上是否“等效”或“覆盖”,作为原有学分认定的主要依据。等效性的判定依据如下:
1、原专业所修课程的学分须大于或等于转入专业互认课程学分。
2、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互认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能力培养一致时,直接认定等效。
3、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互认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能力培养不一致时,原有学分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须覆盖互认课程的,即所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内容广度上全覆盖,能力要求程度上不低于互认课程的,直接认定等效。
4、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互认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能力培养不一致,且原有学分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未覆盖互认课程的,即所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内容广度上未覆盖,能力要求程度上低于互认课程的,需要补修课程获得学分。
三、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向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2、专业教研室对学生原有学分进行认定,通过判断原有学分在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达成上的等效性,从而认定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
3、对于未通过学分认定的课程,必须严格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补修相应课程获得学分。
4、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对学分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教务处。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