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化学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化学药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采购证,由资产处到指定经营化学化学药品商店采购。
第二条 化学化学药品提运时,必须特别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第三条 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药品,如氢气和氧气等,不得同车装运。
第四条 盛放化学药品的容器,事先应严格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五条 化学药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地点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器材。化学化学药品仓库区内,严禁烟火。
第六条 化学药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担任保管员。
第九条 化学药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库存化学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无标签的化学化学药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第十条 化学药品仓库,必须按规定要求储存。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化学药品,不得混放。
第十一条 储存的化学药品,必须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瓶不得串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装。
第十二条 剧毒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用手续。实行专库专柜存放。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用化学药品,应根据实际消耗情况,领取最低需用数量。对使用化学药品的师生员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第十四条 领取剧毒物品、管制药品、易制毒药品、及其他危化品等,必须在领用单上详细写明用途,对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学院和学校保卫处。
第十五条 领用的剧毒物品和管制药品、易制毒药品,使用后如有剩余,凡整瓶未开封的,应及时退回仓库;已经动用而使用单位无存放条件的,应准确计量,自行加封,及时派两人退回仓库保管。
第十六条 凡实验产生的废渣、废液、空瓶等,不准随意排放和随意抛掷。处理时,必须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公司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