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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6-05-05 打印本页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补偿标准: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硕士生及第二学位学士学生8000/年,本科生5000/年。专科(高职)3500/

补偿对象:

享受本办法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等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贫困地区是指国家规划确定的我省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名族自治县和少数名族人口过半县。

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团总支委员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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