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我学院在籍本、专科生3人以上,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均可成立社团组织。
(二)学生社团可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院正式机构,例如专业研究室、院党委、院团委、学院职能部门等。
(三)学生社团必须有自己固定的组织机构、活动计划及其它相关的书面报告。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
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一)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包括社团名称、目的、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二)由该社团发起人持挂靠单位的介绍信函及指导教师的签定意见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上报院团委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分送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自留一份。
(四)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批准成立的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一)由社团发起人拟订详细的申请报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符合条件后再经院团委审批成立。申请报告应包括社团名称、活动内容、范围、参加方式、负责人详细情况等。
(二)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之后2个星期之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三)不经审批注册的社团视为非法社团不允许开展任何活动。
(四)社团有内部组织建设的高度自主权设定机构建章立制,选定负责人及指导教师等等组织行为一般自主决定,但应与学生社团联合会沟通。
(五)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对各社团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 变更撤换
(一)社团改名、更换负责人、转换活动内容或合并,经批准并重新注册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社团可自愿撤消,但必须到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取消注册。有收费行为的要接受审查。
第五条 奖励、责任处理
(一)每学年,学社联要对组织活动突出,有较好影响的社团、较优秀的社团成员、为社团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予以一定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二)对于不按规定注册、活动、收费,不配合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通报并责令改正。两次通报不作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停止活动。属于个人问题的,追究个人责任。
( 三)对活动中违法违纪的集体或个人,要报院方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