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增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危机事件对学生的伤害,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干预细则。
一、心理危机干预小组
组长:刘湘欣 胡汉祥
副组长:李来丙 李坦平 娄晓明
成员: 杨聪斌 李鹏翔 陈凌霄 邓佩然
学生:杜燕辉 廖雨浓 陈高颖
二、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职责
(一)协调各部门做好心理危机宣传、教育和干预工作;
(二)建立心理危机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相关渠道;
(三)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加强相关设备建设和人员建设;
(四)积极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科学研究;
(五)对外公布有关心理危机监测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六)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及时更新预案,保持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七)帮助求助者正视危机,并给予一定的保证,让他们树立信心;
(八)帮助求助者了解可以采用的应对方式;
(九)帮助求助者获得新的信息或知识。
三、干预目的
(一)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知,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二)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掌握有效的危机应对策略。
(三)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帮助防止自伤、自杀或攻击行为等过激行为。
(四)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减少和尽量避免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
(五)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心理品质。
四、干预原则
预防为主、及时预警、协调有序、反馈追踪。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是我学院在读的存在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具体包括:
(一)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关注的重点学生;
(二)遭遇重大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
(四)有自杀倾向或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五)因严重生理疾病而导致心理痛苦的学生;
(六)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
(七)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心理危机程度更严重,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五、常见的危机干预形式
1、面对面的帮助这种干预方式是通过干预人员与求助者直接地面对面的交流,其特点是能相对快速地、详细地、全面地、准确地了解求助者的状况,从而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对求助者实施解释、疏导及具体干预。
2、电话危机干预是指处于紧急情绪障碍、精神崩溃或企图自杀的个体,通过拨通中心预约咨询电话,向中心咨询人员求助。这种方式具有快速、方便、经济和匿名等特点。
3、网络书信指导是一种通过网络信函的求助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学生大多是暂时不愿意暴露身份或针对难以当面启齿的问题。
六、心理危机干预三级工作网络
(一)以心理健康工作人员为心核
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发现处于危机状态或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应及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对于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专业人员应给予评估和会诊,及时采取心理治疗或转介等措施。
(二)以班主任为重要力量
班主任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力量。班主任应了解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发现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联系。
(三)以学生干部为基础力量
学生干部是加强同学之间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尽快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联系。
七、学生心理问题应急处理机制
(一)对自伤、自杀(或自杀倾向)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1.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或进行监护;
2.立即向干预小组报告(应注意保护当事人利益);
3.立即通知当事人的家长或监护人;
4.在一定时间里由当事人亲近和信任的同学、朋友、亲属和老师陪伴,保证其身心安全,稳定和疏导其情绪;
5.学院心理辅导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
6.对当事人所在宿舍或班级的同学进行情绪处理和心理疏导,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支持性的环境;
7.加强对当事人危机后的安全保护和心理平复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帮助其健康成长。
(二)对其他心理异常问题的应急或干预。
1.如发现学生出现比较突出的心理问题,班主任及时向干预小组报告;
2.由学院心理辅导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诊断咨询,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处理办法;各班班主任应积极配合心理辅导人员的意见,帮助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3.对于超出辅导人员能力和专业的学生,及时转介到相关医疗机构;
4.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并需要治疗时,班主任立即通知当事人的家长或监护人,按照各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如果在治疗期间需要陪读的学生,学生家长应陪读,并与学校签订责任书;
5.因精神问题需要休学的学生,学院与其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
6.因精神问题治愈而复学的学生,要出示当地专业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并到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复诊,经学院签字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7.对康复期间的学生学院主动积极地提供心理咨询,防止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
8.班主任应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定期保持沟通;
9.对该学生所在班级或宿舍的同学进行朋辈咨询,以帮助当事人健康发展。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分团委心理部
2020年7月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