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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辅导室管理制度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1-18 打印本页

第一条 心理辅导员必须态度热情,工作细致和认真。

第二条 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隐私,切实履行保密原则,对有较为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必要时可通知学校和家长,取得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对学生坚持正面引导,采取启发、诱导,杜绝强硬说教或强加于人。辅导过程中不带个人情绪和自己价值观。

辅导教师按时到岗,确保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 保持室内环境整洁,舒心。

第四条 做好台账及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及时整理、装订有关报刊。未经同意,有关资料不得外借。

第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学生个别辅导或电话咨询工作。

第六条 爱护室内各项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第七条 工作完毕,关好门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九条 心理辅导员必须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条 为保证档案资料的保密性,除心理教师,其他人不得单独进入辅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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