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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称评审权责同步下放到校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8-04-16 打印本页

中国教育报北京11月13日讯(记者赵秀红)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暂行办法》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求进行整改。

《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高校报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暂行办法》明确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重点内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各级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在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在监管方式上,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暂行办法》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对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摘编自:中国教育报,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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