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有序运行,根据《南华大学“双一流”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分一流学科重点建设项目、一流学科重点提升项目、一流学科重点培育项目等三类。项目均以创新团队为主体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创新团队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第三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在校党委和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发展规划部负责组织实施。发展规划部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建设、中期检查、验收等具体管理事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的立项范围为学校“双一流”建设的主要建设领域。
第五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包括自主申报、校内外专家评议、审核批准三个环节。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南华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申报书》并将申报材料报发展规划部。
第六条 专家组由校外专家小组和校内专家小组组成,每个小组一般为9—11人,校外专家小组由相关学科领域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校内专家小组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对于列入主要建设领域的申请项目,需获得2/3及以上专家同意,拟予以立项。
第七条 基于专家组评审结果,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双一流”立项建设项目,报校党委会批准。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发展规划部根据当年学校经费预算及建设项目总体计划,按年度下达年度经费分配方案。首席专家根据年度建设资金投入额度编制《南华大学“双一流”建设年度任务书》,并将年度任务书报送发展规划部。
第九条 发展规划部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南华大学“双一流”建设年度任务书》及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书进行审查。按照专家意见对任务书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严格按审批后的计划执行。执行过程中,首席专家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先提交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发展规划部审查(重大变更需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各学科或创新团队必须建设相关专题网站。学校对各立项建设项目于每年年底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未达到年度目标的创新团队亮黄牌,并要求首席专家提交整改方案,同时年度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建设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第二年年底,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按检查结果对项目类别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计划,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撤销对立项项目资助,并按照建设需要适当增补新的建设项目。建设期满,由发展规划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根据需要,学校可在建设过程中或建设期满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部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过程管理,过程管理中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交叉工作,由发展规划部负责协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学校“双一流”建设专用资金项目,将国家专项投入、湖南省专项投入和学校自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统筹学校人事人才、科研平台等建设投入,将人事人才、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等相关投入纳入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科条件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日常运行。师资队伍建设中有关人才引进、团队绩效津贴等费用由学校人才队伍专项经费予以配套,学科平台建设由学校科研平台专项经费予以配套。
第十五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各创新团队首席专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参照《南华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六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南华大学“双一流”建设年度任务书》执行。经费审批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项目资金者,除冻结经费外,将追究首席专家的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建设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追究首席专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事宜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fzghb.usc.edu.cn/info/2046/24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