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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党费收缴制度(修订)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9-12-12 打印本页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学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是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我院党员党费收缴工作,增强党员意识,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制定如下党费收缴制度:

第一条 党员应强化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学院党委每年12月份给党员同志发放下一年度《党员手册》,增强党员身份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二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费交纳数额由学院组织员在年初按照中央组织部规范的党费收缴标准进行核算,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核实后告知每位党员每月应交纳的党费数额。一经核定,年内一般不动。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每个月的10日前,完成学院党员党费收缴工作。各党支部要在此前完成所属党员党费收缴,上交学院党委。组织员负责统一收缴,并负责汇总统计各支部党费收缴情况,按支部按年度进行总结公示,同时每月及时将党费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 党员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戚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流动党员交纳党费方式按上款执行。

第六条 党费收缴,应该公开、透明。各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并认真作好登记,每一季度向支部党员公示一次。每年党支部书记应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学院党委应将此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对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进行约谈,予以警示提醒。

第九条对仍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除名,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00年一月起执行。

 

外国语学院党委

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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