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1 09:33
近日,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为推动科技活动负责任创新、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和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科学技术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支撑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加快形成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主要特征的新质生产力,首先要确保科技自身的健康发展,必须发挥好科技伦理的作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相关制度建设。
前沿科技研发存在伦理风险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旨在维护和扩展科技发展的正面价值,限制和减少其负面影响,以妥善解决科技发展与人类社会长远利益间的复杂关系。
一个国家的科技伦理治理制度由法律法规、行政指导、协会自治与机构伦理审查等构成,一般分领域管理。202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强调,要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技术经济范式正在重塑生产方式和经济体系,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合成生物学、脑机接口、大数据和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等前沿科技的研发与应用,呈现出深度交叉和融合的特征,推动智慧医疗与健康、生物制造、智能交通与物流、深海空天开发、生物能源等新产业发展。同时,新技术发展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复杂性和伦理风险,有可能造成隐私泄露、产生偏见与歧视、危害生命安全健康等后果。这要求我们亟需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补充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功能,推动新技术经济范式下科技进步与生产力的“向善”发展。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是促进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面对新科技革命带来的伦理挑战,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科技伦理相关教育和宣传不足、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的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需要系统地预见、权衡和处置科技前沿的伦理冲突,推动治理方式从传统的基于先行原则的“做了再说”向现代的“适应性治理”转型,不断完善新兴前沿领域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科技伦理治理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增进人类福祉中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应对大国博弈
应对前沿科技研发及应用引发的科技伦理挑战与安全风险,将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长期结构性难题。从国际视角来看,一些国际组织颁布了系列指导性伦理原则,以指导具体科技伦理实践。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在生命科学等领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伦理规范和标准。欧盟提出的“负责任创新”即是一种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有效框架。一些国家设立了功能模式各异的科技伦理委员会,伦理议题主要集中于生命科学、医学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以伦理审查委员会为主的科技伦理审查体系。
在大国科技战略博弈的大背景下,作为焦点议题之一,科技伦理问题也是我国加快国际开放交流合作的重要领域。目前,人工智能伦理治理已成为重要的国际议题。
近年来,国际社会不断就人工智能伦理治理提出一些重要倡议,例如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人工智能的伦理准则、二十国集团发布的《G20人工智能原则》等。2022年11月,我国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今年10月,我国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提出发展人工智能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为目标,以保障社会安全、尊重人类权益为前提,确保人工智能始终朝着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今年11月,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和欧盟在内的28个国家和地区,在首届人工智能安全峰会上签署《布莱奇利宣言》,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建立人工智能监管方法。
坚持以人为本,明确伦理责任
新时代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根植于人民,与人的全面发展紧密相关。科技伦理治理的意义在于推动科技以负责任的方式向善发展,实现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进步意义。
科技伦理治理水平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科技进步水平。伴随着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科技创新的组织和活动形式发生深刻变化,面对人工智能、元宇宙产生的“超关联社会”等情境,科技伦理治理将围绕以人为本,更加趋向适应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需要越来越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科技伦理治理格局。
要明确科技活动的主体及其伦理责任与义务,划定科技伦理底线,把科技当作一种实现道德目的的手段,将伦理道德和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社会规章制度和个人行为规范。加强科学普及、媒介沟通交流、新兴技术敏捷治理,提升公众科技伦理意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
同时,还要讲好中国科技发展故事,不断加强科研伦理课程教学和培训体系建设,将科技伦理内容纳入到研究机构、相关团体和行业的规范中。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创新政策评估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