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569vip威尼斯游戏学生奖励办法》《569vip威尼斯游戏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奖项
(一)个人奖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防教育奖学金;
2.综合奖: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3.其他类奖: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项竞赛所设立的奖项,受校内外表扬所设立的奖项,包括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
(二)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以《569vip威尼斯游戏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3.评选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专业排名第一,考试科目单科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考查科目成绩为“优秀”。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所有成绩必须合格。
4.评选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5%以内;
5.评选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15%以内;
6.评选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平均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25%以内。
特等、一等、二等及三等奖学金分别按在校学生人数的0.2%、3%、6%及10%的比例评选。
第五条 国防教育奖学金评选条件
1.退伍复学学生(复学学生可在次年申请);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受校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4.所有成绩合格即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5.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可往上提一级(特等奖学金不在此列)。
第六条 “三好学生”及标兵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参评三好学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素质。关心集体,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尊敬师长,生活俭朴。
2、学习成绩好。学年单科成绩良好以上;特等、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3、身心素质好。体育成绩达标,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二)三好学生标兵
参评三好学生标兵需具备下列条件:
1.校级三好学生。
2.特等或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三好学生”及标兵分别按在校学生总数的3%、1‰的比例评选。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需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本学年担任校、院、班或社团学生干部,能主动服务同学,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
2、学习成绩好。学年平均成绩排名专业前30%,无补考科目。学年综合测评排名专业前30%。
3、工作实绩好。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4、身心素质好。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需具备下列条件: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排年级前十名。
3、校、院、班或社团主要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分别按在校学生总数3%、1‰的比例推荐参评。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
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1.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秀,所有学年单科成绩在中等以上。在校期间,评过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毕业生总人数的5%以内;符合毕业条件的退役大学生,直接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学院推荐名额。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
推荐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优秀毕业生必须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2.退役大学生参照当年“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进行。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风正、学风好,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班集体学习风气浓厚,学年平均成绩居本学院同年级前列。
2、班集体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学生干部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良。
3、有一个团结务实、奋发向上的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积极开展或参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2次以上(含2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
4、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100%。
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总数的10%推荐参评。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其他各类奖励的评选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各项奖项的评选及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坚持个人或集体书面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程序为:
1.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需有班主任参加并签署意见;
3.学院党委进行初审;
4.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5.院内公示;
6.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及奖励,按团委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