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学业预警 、留级与退学
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每学期正考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该学期培养方案应修学分的1/3及以上且小于1/2者,给予一次学业预警,
修订为: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每学期进行,时间为次学期期初补考或缓考成绩发布后。
学生未修得学分达到当前学期应修学分的大于1/3且小于1/2(含下限,下同)者,给予一次学业预警。
注(以下相同):
未修得学分=不及格学分+经补考、缓考或重修仍不及格学分;
当前学期应修学分=当前学期培养方案中学分+未修得学分;
原 第三十五条 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该学年达到培养方案应修学分的1/2及以上且少于2/3者,给予留级处理。
两次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留级处理。
修订为:
留级处理每学年进行,时间为次学年开学初的补考或缓考成绩发布后进行。
学生未修得学分达到当前学期应修学分的的1/2及以上且少于2/3者,给予留级处理。
本学年连续两次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留级处理。
原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条
(一)正考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培养方案应修学分2/3(不含下限);
修订为:
(一)学生未修得学分达到当前学期应修学分2/3(不含下限);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