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学位〔202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基础实、技术精、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我校学分制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的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举办资格
第三条 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和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的本科专业具备举办辅修学位教育资格。
第四条 学生不能辅修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辅修学位的必备条件为: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2.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3.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4.修读与主修专业跨学科门类的其它学科门类专业学位;
第六条 辅修学位报名、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各二级学院在上一学年第二学期第17周前提出开设辅修学位的专业申请,包括辅修学位的专业名称、可以接受的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各二级学院提出的开设辅修学位的专业申请,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3.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本人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填写《辅修学位申请表》,交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辅修学位。
4.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参加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将学生名单提交学位办审核。
5.学位办对申请参加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后,在网上公布各专业辅修学位最终学生名单,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反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如报名学生人数超过专业可接收学生人数,则按第一学年平均成绩从高到低择优确定辅修学生名单。
6.取得辅修学位修读资格的学生按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要求参加选课并从第三学期开始予以修读。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辅修学位采用学分制管理。获得辅修学位证书者需修满不少于15门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程(含辅修学位所有的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最低完成50个学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具体课程和学分由各二级学院确定。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两个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并且答辩成绩在中等及以上。
第八条 辅修学位人数超过20人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报读辅修学位的学生按所编入的班级(统称辅修班级)听课、考核。对辅修班级少于15人的,亦可采取随班听课和自修辅导等形式组织教学,具体教学方案由辅修学位的二级学院确定。每个辅修学位每学期开设3-4门课程,在第3-7学期内开完。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上进行。
第九条 辅修学位所在二级学院应制定辅修学位的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并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当辅修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地位、内容和要求一致时,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辅修学位学生的辅修课程学习(含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和考核标准应与开办专业按相同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原则上应与该专业课程考试同卷同堂进行。当不具备条件时,开办专业应保持考试标准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在安排教育教学资源时,应保证辅修学位学生教育教学需求。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为学生辅修学位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辅修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因某种原因导致主修专业出现课程不及格等情况,则由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书面通知辅修学位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参加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出现3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将取消其继续辅修学位资格。
第十五条 辅修学位所有课程不设补考。学生在辅修学位出现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免费重修一次,重修仍不及格者,终止其修读辅修学位;同一学期出现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时,不得重修,终止辅修学位,并由辅修学位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学生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本人,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十六条 取得辅修学位修读资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校学位办同意后,可终止修读辅修学位。学校根据其修课情况,可出具修读该专业课程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学位学分即终止学业者,允许其将辅修学位所修课程的学分转入主修专业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四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学位学生的学籍关系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学生管理仍由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辅修学位的成绩与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同时在学籍档案中记载。辅修学位所在二级学院按学期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入《辅修成绩登记册》,并在辅修学位学习结束后,将辅修学位的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环节)的成绩登记册,一份以专业为单位交教务处存档,一份以个人为单位交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辅修学位的课程成绩不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的依据。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符合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统一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辅修学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1.学生必须是本校在校生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按照所辅修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缴费选课,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达到辅修学位授予的学分条件;
3.辅修学位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全部合格;
4.较好地掌握申请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几种情形:
1.在学制要求期限内完成主修专业要求的全部学分,但未完成辅修学位要求的学分者,不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完成辅修学位全部学分,但未完成主修专业学分者,只颁发辅修专业学位学习证明,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2.在校辅修学位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无论撤销与否),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辅修学位学生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由主修专业二级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辅修学位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所在主修专业的二级学院协助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授予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位,纳入学位信息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暂不接受外校申请来我校辅修学位的学生,也不与其他高校互认学分。学生如需申请在外校辅修学位,辅修学习期间执行所在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辅修学位的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时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参加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学位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学籍、成绩、重修、教学等方面的管理,均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1日发布的《569vip威尼斯游戏本科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湖工学位〔2016〕2号)同时废止。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