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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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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劳动合同法》及省人社厅关于《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9】10号文件)文件精神,现对2021年新进人员开展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考核对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试用期满的新进编内人员。合同制人员、人事代理制人员参照执行。

二、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立德树人、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人岗相适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在全面了解新进人员试用期内师德师风、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对聘用岗位的适合度和履职尽责等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新进人员填写《xxxx年新进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见附件)。

(二)各用人单位根据新进人员试用期的综合表现,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明确提出试用期满考核意见,并出具是否合格的考核结论。其中:

1、专任教师由所在学院组织考核。经被考核人自我评价、学院综合评价后,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并将转正定级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2、学生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经被考核人自我评价、学院考核、学生工作处综合评价后,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并将转正定级情况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处理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即时解聘:

1、试用期内,根据综合表现,不能胜任本岗位要求的;

2、试用期内,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3、不遵守工作纪律、不服从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试用期考核结果的处理

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者,请在考核结束后3日内向人事处或纪委监察处反映,逾期视为认同考核结果。在试用期内,如出现违法乱纪行为、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重大责任事故者,实行一票否决,即时解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在调查核实后,经所在部门(单位)讨论,报学校批准,可申请延长试用期,或者按规定程序解聘。

六、考核时间

编内人员从被考核人正式办理聘用手续之日算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不约定试用期;有其他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3个月;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合同制人员和人事代理制人员从办理报到手续之日算起,试用期时间参照编内人员执行。

请各用人单位在需考核人员试用期满当月月底前完成考核(具体名单和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到相关部门),并将《xxxx年新进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于2022年1月11日上午12:00前报送人事处人事科(教学大楼1006室)审核备案。

联系人:杨老师;联系方式:67999。

附件:

1、XXXX年新进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

                                               人事处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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