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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报销说明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1-09-07 打印本页

补助对象

学校在职教职工,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后可享受(标准为60//年,按年结算,学校已交纳)。

补助标准

互助活动责任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报销后,对剩下的自负部分(主要指“部分政策自负”、“医保统筹段自负”,不包括“完全政策自负”、“起付线”和“转外费用”),采取分段计算法,按以下比例核算累加互助活动补助金: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40%,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助45%

3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补助50%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补助55%

530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助60%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职工,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发生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二级医院补助10%,三级医院补助12%的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间

参加人申请补助时,须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单位工会专人统一办理。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办理补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医药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

2、城镇职工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

3、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账号复印件(请写明开户行名及联系电话);

4、参加人身故的须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及受益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5、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另外提供统筹地医保部门证明。

6、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保障项目的职工因病出院后,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院时间起60日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审核送报工作每月办理1次,请请各位职工于出院当月或次月的20号之前在将申请材料送交学校医务所张浦剑处(C4一楼,电话62340,逾期未交或材料不齐而导致不能办理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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