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政发〔2015〕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和全院师生员工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院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院各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学院消防安全情况,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3、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4、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与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6、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4、督促保卫部门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协助院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保卫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院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九条 学院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定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院长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学院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4、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院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5、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6、受理其他单位在院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院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7、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8、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院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督导教职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加强对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处或院长;
5、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6、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7、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3、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议室、车库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院网络、广播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部位);
3、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校史馆;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5、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
6、实验室、计算机房、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7、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8、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院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学院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院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院内搭建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物业服务、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明确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经营)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学院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学院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院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教育厅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其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对火灾隐患经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开设消防课程,通过主题班会、广播视频、知识竞赛、培训讲座、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三十一条 学院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1、学院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学院、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院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特大火灾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