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党发〔2014〕10号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 [2013]5号)和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综治维稳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安全维稳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各部门(单位)隐患自查、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维稳工作同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担当,实行 “一岗双责”制。
第三条 学校安全维稳工作由党委书记和校长负总责。学校党政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各部门(单位)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所有教职员工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重大事项,对学校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部署安全维稳相关工作并对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维稳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单位)要相应建立安全维稳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同志组成,具体落实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维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逐级签订安全维稳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所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维稳工作责任,提出确保安全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维稳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并在学校统一安排下进行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八条 学校执行安全维稳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维稳检查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部门(单位)自查三类。部门(单位)自查由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要求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由各责任部门(单位)安排安全工作管理人员进行,要求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由维稳办(保卫处)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每学期2次以上。
第九条 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制度”,规范安全维稳工作检查程序。安全维稳工作自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必须当场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单位)主管人员、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维稳办(保卫处)向被检查部门(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交被检查部门执行,并由责任部门(单位)在整改期限内督促进行整改。
第十条 实行安全稳定工作“通报制”。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和重要专项检查由维稳办(保卫处)通报检查结果,并纳入年度安全维稳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对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发生安全维稳责任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损害的有关负责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重特大安全维稳责任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条十二条 实行安全维稳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出现重大安全维稳责任事故的,除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外,该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本年度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维稳工作“目标考核制”。每年末,学校按照考评细则,对各部门(单位)进行安全维稳工作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经学校党委审批后,产生本年度安全维稳工作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落实“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和履职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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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