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党发〔2014〕34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湘教办通〔2014〕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科学编制年度计划
坚持因事定人,不因人找事,不安排照顾性出访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已调离学院的教职工,不再由学院安排因公出国(境)。学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须经院党委审批同意后,再上报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照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二、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一)严格执行应邀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二)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少而精,符合任务需要,每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其中厅局级干部不超过2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根据会议日程增加2天。
三、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报上级审批前,应通过学院网站对团组和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出访团组归国后,应当在1个月内在学院网站公布上述公示内容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财务处不予核销出国费用。出访团组应当在回国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字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四、院内审批程序
(一)由学院组团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提出人选建议,报院党委审批。
(二)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二级学院(部)、分管院领导(二级学院(部)报联系院领导)、科技产业处、分管科技工作的院领导、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三)学院教职工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不需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院领导报院党委审批;中层干部报分管领导、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批;其他人员报所在部门(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需要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院领导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分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党委审批;中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分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院领导、报院党委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分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院领导、报院党委审批。
院外报批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使用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管理,经费使用明细和程序严格按照湘教办通〔2014〕84号、湘财购〔2012〕20号、财库〔2014〕33号文件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报批手续费、签证代办费、签证费(不含面签往返使领馆旅差费)等由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支出,其他费用按院内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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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