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政发〔2013〕51号
为了加强学校家具的管理,合理配置家具,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家具是指使用各种材料(含:木、竹、藤、金属、塑料)制成的供教学、办公、实验实习、学生及教师个人使用的床、桌、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屏风、整装镜等。
第二条 家具管理职责划分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办公家具采购计划的编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其他家具计划的编制。
(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所有家具的购置、验收、分配、处置、建账等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行政办公家具的实物管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家具、公有周转房配置家具、公用教室家具等的实物管理;各教学教辅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家具的实物管理。
第三条 家具购置
(一)各单位(部门)提出行政办公家具购置申请,报党政办公室汇总;党政办公室根据年度行政办公经费预算,做出行政办公家具年度采购计划(原则上一年采购两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
(二)其他家具购置,由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立项审批等程序,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三)其他零星家具购置,按学校相关规定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家具,否则,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不予验收入库。
第四条 家具的配发与管理
(一)教学家具的配发与管理
1、公用教室的家具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桌椅搬出室外,如需借用应征得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同意。
2、图书馆、实验室、资料室、各二级学院、数理部、体育部家具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3、公用教室的家具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调配。
(二)办公家具的配发与管理
1、办公家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对通用的需要量大的办公家具尽可能地统一规格和颜色。
2、凡我校正式在编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根据行政办公的需要,可配发办公桌椅一套。校内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带家具,若被调入单位没有或不能配齐办公家具,可按本规定申请购置或调剂。调离学校或调离行政岗位,退休或死亡的教职工,应将家具交回资产管理处并办理注销手续。
3、临时性机构抽调人员,原则上自行解决办公家具。如被抽调人员原无办公家具,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调剂,办理临时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三)调入及新分配来我校的教职工家具的配发与管理
新分配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办公桌、椅等基本家具,由学校人事处编制计划后报党政办公室汇总,纳入年度行政办公设备,统一购置。
(四)学生宿舍家具的配发与管理
学生由学生处统一安排住宿,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配发家具。家具配发标准按学生宿舍建设规定的标准执行。
家具配发后,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五)公有周转房家具的配置与管理
公有周转房家具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配发,家具配发标准按基本满足学习、生活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家具维修、更换与报废
(一)如家具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损坏,由使用部门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勘察后,行政办公及学生家具由后勤处组织维修,教室及公有周转房家具、各教学教辅单位管理的实验室家具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维修。如人为损坏,维修经费由损坏人承担。
(二)如成批更换家具,使用部门应将原旧家具如数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家具,使用部门可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申请报废,将报废家具交回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并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条 家具维修
(一)行政办公家具、学生宿舍家具由后勤处负责维修,公有周转房配置家具及其它类家具等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维修。
(二)家具维修的申报程序按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申报程序序执行。
第七条 家具租借与赔偿
(一) 学校的家具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租借、挪用、侵占和损毁。
(二)各部门公用家具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借用,学校内由借用部门与借出部门协商,办理借用手续,并如期如数归还;校外单位借用,由借用单位凭介绍信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联系,经分管资产校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外借,并按规定收取租借费。
(三)校内有关店、场、馆、所等经营服务单位、承包单位、公司等部门,凡由学校配备的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家具,按本规定管理。
(四)家具实行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损坏或丢失应负责赔偿。凡丢失和故意损坏家具者,按实物价或维修价赔偿;责任人属教职工者,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人事处从其工资中扣除;责任人属学生者,由学生处责令其缴纳赔偿金。
(五)凡利用各种手段将公有家具占为私有者,或私自将家具拆卸转移、搬出学校者,一经查出,除将公有家具收回外,另按家具现值的两倍罚款,罚款的30%用于奖励举报者。
第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8日发布的《569vip威尼斯游戏家具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