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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vip威尼斯游戏工程建设项目监察细则(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9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3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监察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促进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廉洁自律,保护学校利益,根据监察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上级财政性资金或学校自筹资金,经批准立项的新建、改扩建、拆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项目监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施工程项目监察,促进工程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实施风险防范、保障廉洁自律、促进学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第四条 学校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和配合监察部门对项目的监察。

第五条 学校监察处是项目监察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监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项目性质、经费数额等因素认为需要组成监察小组的,经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可以成立项目监察小组,监察小组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等部门派员组成。

第六条 项目监察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利发展的原则,监察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察职责,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察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项目监察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立项报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经费管理等。
     
第八条 项目监察的内容:
    
(一)工程招投标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在招标中搞暗箱操作内定中标人等现象,是否有领导干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投标行为等。
    
(二)项目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到位,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明确、具体、完整,有无重要条款遗漏,合同履行的责任是否明确。
    
(三)施工管理中工程管理人员对监理、施工等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是否严把工程建设质量,遇有工程内容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协商和审批手续,有无工程管理人员营私舞弊获取非法利益,给学校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附属工程、单体工程完工后和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及项目审计是否按规定进行,项目资料是否及时建档归档。

(五)工程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中的大宗物资是否进行了集中采购,项目所用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有无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等现象,是否有领导干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的行为。
    
(六)项目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审批是否规范严格,现场施工实况与工程量确认单是否一致,结算是否真实,有无套取工程款或挪用、转移、私分、贪污等行为。

 第三章 监察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监察处在项目监察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受理对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并实行责任追究;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向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监察部门可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察处在项目监察中享有以下权限:
(一) 项目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单位或招标办在招标公告发

布前应将招标文件报送监察处审核;

(二)项目建设中有关重大问题的讨论、合同谈判,项目中途及完工验收重要环节,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察处派员参加,监察处可于事前或事中向项目单位了解有关情况,以决定是否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和过程监督;

(三) 调阅、复制与项目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合同、账册、程序性资料(如招标、验收)等材料;
   
(四) 现场检查项目相关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实地勘察、测量;
   
(五) 要求项目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其人员就监察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在监察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通过监察意见或监察决定予以纠正和制止,对涉嫌违纪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程序与实施
      第十一条 监察处按以下程序对项目进行监察:
     
(一)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监察计划和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 对需要进行专项监察的项目,监察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部门或单位。被监察部门或单位认为需要监察处派员进行现场监察的至少应提前一天告知监察处。
     
(三) 组织实施项目监察,如实记录监察情况,形成项目监察书面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并送达被监察项目单位。

(四) 对检举、控告及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认为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查处。
     
(五) 做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跟踪监察意见和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在项目监察中,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处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一) 项目的立项、审批材料;
    
(二) 项目管理的相关资料,包括内控制度、会议纪要(记录)、合同、账册、招标投标文件、项目结算资料、情况报告等;
    
(三) 监察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法规及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应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转包或非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二) 违反有关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擅自将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
     
(三)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工程建设合同,造成投资增加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 负有项目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放任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发生,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 违反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不按合同和相关凭证拨付资金或弄虚作假、挪用、套取工程项目资金的;
     
(六)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工作要求,行贿受贿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项目建设的;

(七) 不接受、不配合监察部门对项目进行监察,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监察所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八)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九) 其他违反工程建设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监察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项目监察应尽职守责,不得妨碍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得索取或收受被监察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否则应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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