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政发〔2013〕2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上级有关规定及《569vip威尼斯游戏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被审计责任人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被审计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及廉政情况,为学校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二级单位及科研、经济实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满或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也可在领导干部离任后6个月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学校安排,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任期届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门书面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科技、经济实体的负责人,由任免这些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提请(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学校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委托计划,经学校批准后送达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委托计划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中作出统筹安排,依法实施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依法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成立审计组;
(二)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
(四)拟定审计方案;
(五)组织审计实施;
(六)交换审计意见;
(七)出具审计报告;
(八)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民主性、效益性情况;
(五)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六)对科技、经济实体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依法纳税情况,以及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七)委托审计的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审计组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听取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管理部门对被审计人的意见,上述部门应积极向审计组介绍情况;
(二)查阅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议纪要、合同协议和计划、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三)开展内部控制测试;
(四)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进行观察、询问、外部调查,对有关事项或程序进行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等;
(五)按审计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需要,审计组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做到依法审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责任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和实体不得拒绝、阻挠以及打击报复。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及其所在单位,审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被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六)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送发审计通知书。被审计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被审计责任人在审计组进点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责任人任期内述职报告;
(二)任期内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任期内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
(四)财产物资的盘存情况及清理情况;
(五)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重大经济合同和企业章程;
(七)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被审计责任人任期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任期内管理经济的职责范围及职责履行情况;
(二)任期内所在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三)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任期内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任期内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六)任期内各类经费的收支节余情况;
(七)任期内管理的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八)任期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民主性、效益性情况;
(十)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财务资料为主(任职期不满三年的,以任职期为准),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十七条 审计组依法采取各种审计工作和技术方法,如进行审计公告、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等,进行审计取证与签证工作,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后,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审计报告,经审计处集体讨论后,送被审计责任人和所在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连同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审计组应予以采纳,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调整。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生效。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部门的财务情况和相关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实施及其效益情况;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负有的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存在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正建议;
(六)审计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批示生效的审计报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校党政领导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由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员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是否表彰、奖励或处分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如工作需要,可报经校长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该机构按照国家《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校审计处负责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承办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社会中介机构规模应可胜任学校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学校审计处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