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院字〔2009〕1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和《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国家教委教审[1997]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制度,是否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岗位职责;
(二)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审批、鉴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检查以及盘点和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
(二)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建设材料、图书教材、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
(三)设备及其他类资产的采购是否依据招标法、采购法和学院的规定操作,合同的签订是否与学院有关机构或部门审定的结果一致;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帐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五)对新建房屋,学院基建、资产、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是否及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手续和帐务处理。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审计的内容:
1、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帐;
2、报废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和陈旧老化程度淘汰设备,以及是否属过时或丧失工作运行能力而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
3、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进行审计的内容:
1、有偿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学院闲置,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入帐,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帐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三)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审计的内容: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及学院审批同意;
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帐务、帐物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核算处理。
第九条 对实行企业性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让转出等非正常增减变化过程及累计折旧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折旧帐务的处理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办理。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帐、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利用率(累计使用时数/投入使用后的日历时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帐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有时必须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