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党政办首页 > 学校文件 > 规章制度汇编 > 财务类 > 正文

569vip威尼斯游戏财务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9-10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51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合理编制预算,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行为;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分析研究解决学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学院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负债管理,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归口管理,分级审批,集中核算。

第六条 学院按照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构建形成多层次的责任体系。

学院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学院各部门(单位)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责任制。

第七条  学院建立重大财经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先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研究。必要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成熟建议方案后再报院务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若未经集体决策导致学院利益损失等不良后果,按相关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学院设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院领导,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院长担任组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务处。

第八条  财务处是负责学院财务管理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的领导下,参与学院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对学院各类经济活动实施核算、监督和管理。

学院各部门(单位)一律不设二级财务机构,全部收支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对各部门(单位)实行单独建账,分户核算。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人是学院财经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决策执行者,应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熟悉财经管理业务,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廉洁自律品质,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全职从事学院财经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体现事业发展计划对资金的需要。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可靠性原则。稳健谨慎、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合理性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提高效率。

(四)完整性原则。预算须涵盖学院各项收支预算,杜绝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体制

财务处在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和院务会议审定后,在征求工会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财务处负责向省教育厅报送学院财务预算和决算,落实各项预算经费,对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与绩效评价。

各部门(单位)是学院预算的执行单位。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零基预算与滚动预算相结合,即指对经常性项目预算收支,都从零开始,分析研究预算期内实际需要和效益来确定其发生额的一种预算。对专项项目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收支范围。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可用于教学、科研、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2)公用经费是指各单位维持运转的日常性开支费用,分为基本运行费、一般业务费和专项业务费。

基本运行费指各单位维持正常工作运转所发生的公务性费用(即办公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一般业务费指开展业务工作持续发生的支出,包括图书资料费、学术活动费、专用资料印刷费、教学实习实验费、培训费、外事经费、会议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军训费、招生费、期刊经费、水电费、教学设备仪器维修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体育维持费等。

专项业务费指各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根据新增职能业务和事务而发生的支出。

2. 项目支出是学院各单位在特定时间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经常性支出之外需要另行安排的一次性费用。包括基本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十五条  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一) 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主要是对预算实施过程的监督与控制。

(二) 除项目支出外,经常性业务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出,原则上必须当年完成,不得跨年度执行。

(三)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财务处定期向预算单位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四) 各部门(单位)定期对预算收支进行分析,并于每年1220日前向财务处核对本部门(单位)年度财务情况。

(五) 预算调整。为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经批准后,院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由预算执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报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在每年度10月份前集中受理并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工作。

预算的调整额度一般不超过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5%,若因特殊原因导致预算调整额度超过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5%,视同为编制预算,须按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调整预算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单项预算调整,额度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财务处签注意见,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定;1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签注意见,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由院长审定;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预算调整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院务会审定;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院务会和党委会审定。

(六) 预算的监督。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财务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一)财务决算是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及教职工应在当年1220日以前结清当年财务往来款,对逾期未结清者,财务处将扣抵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补助、工资等款项。

(二)财务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三) 财务决算报告,经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上级部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学院正常运转和科学发展的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补助收入,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补助收入,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院应遵守国家会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学院的所有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负责申报及办理收费许可证。学院其他单位不得自定项目、随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或自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所有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购买、监印、领用、收回和保管。部门(单位)领用票据,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和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印制、领购、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更不得以“白条”代替。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接受通过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筹集的社会资金,在尊重捐赠者使用意向的基础上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章程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单位)及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创收管理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从事科技以及有偿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依法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时,与该服务项目有关的工作方案及重要事项须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院务会审定,收费审批手续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部门和单位,管理目标经经济合同监管小组提出方案,院务会审定。各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任务、基数奖、超额累进奖比例及处罚办法,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予以明确。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经签订,具有强制约束力,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严格执行和兑现。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控制支出。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部门(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三十条 各类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具体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和财务处负责人负责预算内经常性财务支出审批工作。重大财务支出以及涉及大额财务支出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对外投资决策等事项的审批按“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所有费用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按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购置各种设备、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等物资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否则,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三十三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机关各部门经费支出由部门主管审批;二级学院(教学部)和教辅单位的经费支出由行政主管审批。主管本人经手的费用支出,由其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审批。

(二)预算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部门经费单笔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在3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批;30万元及以上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须经院长批准。

(三)预算经费原则上不予借款,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确需使用现金而借款的,须一事一借,及时冲账,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如借款6个月内没有清账的,财务处从借款人的工资、津贴等收入中扣回借款并停止再借款。

借款审批程序:部门经费借款3000元(含3000元)以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借款在3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借款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现金借款还须报院长审批。

(四)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的经费开支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单笔开支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由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审批,单笔开支在3000元以上还须经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建立健全议事规程和制度,大额资金支出事项还应根据支出额度按制度履行相应的会议审批程序。

(五)教研教改项目、科研项目、质量工程项目、提升工程项目等项目经费支出按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

(六)代管款项的支出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支出管理实行“第一审批人”和“最终审批人”负责制。“第一审批人”是指对某项经费支出具有审批权限的第一位管理人员或部门(单位)负责人。 “最终审批人”是指本部门(单位)支出负最终审批责任的负责人。对于个人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不得报销只有最终审批人而无业务经办的相关人员签字的票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防范财务风险。学院原则上不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先由财务处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院务会和党委会审批。学院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业务,不得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仪器设备以及房屋、建筑物、道路、园林绿化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资料,档案馆归口管理文物、陈列品。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自筹资金购入及捐赠、赞助)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到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制订并遵循相应的管理细则,做好建账、建卡、养护、保管等工作,与财务处互相协调、配合,共同保障学院物资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有价调拨按资产报废的相关制度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贷学金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各项专用基金均集中在财务处使用。由财务处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进入财务处账户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组织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真实、有效、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支、虚列虚报或以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拒绝办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收支纳入学院财务收支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统一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或公款私存。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资产的价值核算,设立一级会计科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资产实物总账(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建立资产明细账。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避免资产闲置、毁损、变质或无形损耗;年终与会计总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变价收入入学院财务账。

第九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一)年终清理和结算工作

1.年度报账截止时间为当年1220日。

2.年底前,完成财政拨款清理和创收部门上缴任务清理。

3.核对收支账目、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账和往来款项。发生坏账时,应提出详细报告,并报院务会研究处理.

(二)结账工作

在财产清查,账目核实,调整有关账目的基础上进行结账;编制总账科目余额平衡表后,进行全年的收入、支出的转账和结合分配的转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结清全年账目。

(三)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1.按照财政部门当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编制学院年度决算报表,并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2.根据年度财务报表,撰写财务报表说明书。

3.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书,组成完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经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核签章、并加盖学院公章后,装订成册,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第四十九条  财务分析报告是通过对单位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所做的书面报告。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学院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等的执行情况,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绩效性的监督;对各单位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院成立经济合同监管小组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事项进行监督。经济合同监管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院领导担任,办公室设财务处。学院财务处负责经济合同的审查(有关经济条款)、登记、备案、督查等管理工作,防范由合同引发的纠纷和财务风险;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可拒绝付款,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的规定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包括: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或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开是院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具体承担财务公开工作,以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学院民主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六条 财务处应通过“公告栏”、“网页”、“简报”、“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财务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院内津贴和补助标准、发放办法,住房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章 财务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不制止、纠正,不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或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作弊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私分、自收自支应交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由学院将其违规金额全部没收,并视情节按违规总金额的10%50%予以处罚;对已私分或已发放实物的部分,责成个人退回,由学院予以没收,拒不退回的,从涉事人工资、津贴中扣回;对超范围、超标准的非正常业务开支,从该涉事单位有关工作酬金中扣回。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部门(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行为的,学院责令该部门(单位)或个人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从该部门(单位)有关工作酬金或个人工资、津贴中扣回,并视情节按违规资金总额的10%50%予以处罚。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财务人员如涂改、伪造、销毁会计档案,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单位负责人,参照违规直接责任人处理。

第十三章 附 

第六十三条  学院工会财务、公积金、医保金和专项经费管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427日发布的《569vip威尼斯游戏财务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201597

 

 

 

 

 

 

 

关闭


版权所有@威尼斯(569·vip认证)游戏大厅-Venetian Platform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569vip威尼斯游戏智慧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维护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