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政发〔2013〕31号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学校创收活动,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569vip威尼斯游戏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及教职工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同时,应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有偿社会服务,以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创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条 开展创收活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附后),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创收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校预算内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对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将财物化公为私的个人及单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创收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创收财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统一对学校及各单位的创收资金进行分配核算、监督使用。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正常工作之余积极对外创收,收益分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兼顾学校、部门(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
第六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部门(单位)的服务收入全额上缴财务处,且使用正规收据;学校按实收回水电费、实验材料等成本性费用外,适当收取少量管理费。
第七条 学校所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经学校同意,以学校资产开展创收和社会有偿服务活动(如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支笔”审批原则。创收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创收工作管理、创收分配、使用的审批,并负责与财务处的对口联系,接受财务处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每年应对本单位的创收及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财务处。
第九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各部门(单位)独自与外单位合办的各类学历教育
(一)面向社会(包括校内师生)、在校内的办班。
1.上缴学校:
(1)管理费:毛收入10%;
(2)使用实验室或电脑机房另加折旧费:5次以下(含5次),为毛收入2%;5次以上10次以下(含10次),为毛收入5%;10次以上,为10%。
2.其余归主办单位(部门),经费支出包括讲课费、劳务费及其他成本等。
注:本类型办班如属与其他高校联办(有合同或协议)的,毛收入为扣除付给对方之后的余额,如付给对方金额超过总收入50%的,原则上由对方开具发票。
(二)面向社会(包括校内师生)、在校外办班。
1.上缴学校:
(1)管理费:毛收入5%;
(2)使用电脑机房或实验室者另加折旧费:5次以下(含5次),为毛收入2%;5次以上10次以下(含10次),为毛收入5%;10次以上,为10%。
2.其余归主办单位:经费支出包括教室租赁费、讲课费、劳务费及其他成本等。
注:本类型办班如属与其他高校联办(有合同或协议)的,毛收为扣除付给对方之后的余额,如付给对方金额超过总收入50%的,原则上由对方开具发票。
(三)各单位(部门)自己组织的进修生(旁听生、访问学者等)
1.上缴学校管理费:学费收入25%;
2.其余归主办单位:学费收入75%。
(四)由学校组织委托各单位(部门)管理的进修生(旁听生、访问学者等)
1.上缴学校管理费:学费收入35%;
2.其余归主办单位:学费收入65%。
第十条 科研项目收益分配办法
(一)科研成果转让收益分配
1.上缴学校:
(1)研究时使用学校实验室,毛收入10%;
(2)研究时使用学校经费,毛收入15%。
2.其余归单位或科研人员:
(1)研究时只使用学校实验室,毛收入90%;
(2)研究时只使用学校经费,毛收入85%。
(二)科技服务收益分配
1.上缴学校:
(1)科技服务不用实验室,毛收入2%;
(2)科技服务使用实验室,毛收入10%。
2.其余归单位或科技服务者
(1)科技服务不用实验室,毛收入98%;
(2)科技服务使用实验室,毛收入90%。
(三)与外单位合作科技服务收益分配
1.先按协议明确属本院科技服务部分的收益金额;
2.本院部分科技服务的收益金额按“科技收益分配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电子网站、实验室(含电脑机房)开放收益分配
(一)电子网站开放收益,先按收入额10%上缴学校,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用于交纳网络信息费、网络管理服务费用。余下90%按下列比例分配:
1.上缴学校:
(1)管理费:毛收入5%;
(2)水电费:毛收入10%;
(3)折旧费:毛收入10%。
2.其余归主办单位:毛收入75%用于支付管理、服务、加班等成本费用。
(二)实验室(含电脑机房)开放收益分配
1.上缴学校:
(1)管理费:毛收入5%;
(2)水电费:毛收入10%;
(3)折旧费:毛收入10%。
2.其余归主办单位:毛收入75%用于支付实验材料费、管理、服务等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劳务、加工服务收益分配
1.上缴学校:
(1)管理费:毛收入5%;
(2)水电费:按实收取。
(3)使用学校工具或设备,另加折旧费按毛收10%。
2.其余归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舞厅、乒乓球室等活动场所收益分配:
1.上缴学校:毛收入40%;
2.其余归单位:毛收入60%,其中40%用作加班劳务费、20%作为单位基金及维修费。
第十四条 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计算机等级)考务费分配
1.上缴学校:扣除上交上级部门管理费后的收入的10%;
2.其余归单位:用于考务费等组织考试成本。
第十五条 公房有偿使用费、订购图书、教材的发行费、利息收益、违约金收益、招标资料费等收益分配
1.公房有偿使用费100%上缴学校;
2.订购图书、教材的返回折扣100%上缴学校;
3.利息收益100%上缴学校;
4.教职工服务期不到的补偿金100%上缴学校;
5.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招标活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报名费,20%上缴学校,80%用于招标中所发生的文印费、误餐补助等;
6.外供水电费100%上缴学校。
第十六条 捐赠、赞助收入:不分配,统一对口定向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学报、学刊版面广告收益分配:按毛收入的40%上缴学校,15%奖励广告版面推荐人,15%为主编基金,30%作为编辑部部门奖励基金。
第十八条 补办证书:只收回证书工本费,冲抵工本费支出,不作创收收入分配。
第十九条 上述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服务项目收益,分配给单位(部门)的部分,扣除必要成本后的余额,按下列规定比例执行:
1.奖励基金60%;
2.部门(单位)发展基金20%;
3.部门(单位)领导基金20%。
第二十条 除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以外,因参加学校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等而居住在学校学生公寓的人员住宿费,全部上缴学校,并纳入学校的经费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处置废旧固定资产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办理,除去处置过程中所需费用外,所获处置收益全部上缴学校;各部门(单位)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处置的低值易耗品(如废钢铁、水管、电线等)的收入,上缴学校60%;40%归部门(单位),作为奖励基金。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二级学院(部)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必须实行全成本核算,使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其资源占用成本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利润按股份比例分红。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校开展的学历教育收益分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后勤服务设施经营性收益按有关承包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5日发布的《湖南工学校创收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