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人字〔2009〕10号
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衡阳市劳动监察部门与事业单位相应的用工政策,为维护学院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对已聘用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方式,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学院的发展。现就学院长期聘用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用工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对长期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对临时用工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分别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托管等具体事项。
第二条 长期聘用人员(即人事档案不在学院管理并享受在职人员相应待遇的人员)须与学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档案仍在学院保管的,本人须将档案提走并办理人事代理事宜,以便及时签订聘用合同;档案在原单位托管的,可凭上年度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凭据按相关规定到学院核报。长期聘用人员的待遇仍按进院时的协议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经学院考核合格录用的临时用工人员中,下列人员可与学院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制,劳动工资报酬中包含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费用,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一) 副高职称和硕士毕业生的配偶,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二) 教职工子女,原则上30岁以下且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三) 其他教职工的配偶,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且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四) 确因岗位需要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 经学院考核合格录用的临时用工人员中,下列人员按工种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标准为580元,不享受其他待遇,学院与其签订返聘合同或兼职聘用合同。
(一) 本院离、退休职工,身体健康,男63岁以下,女58岁以下;
(二) 校外原企、事业等单位的退休人员或内退、退养人员,身体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第五条 学院临时用工人员录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学院和个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第六条 在满足岗位要求的条件下,学院临时用工人员按以下顺序优先录用上岗。
(一) 副高及以上职称、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教职工配偶及子女,同等条件下,配偶优先。
(二) 中级及以下职称、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职工的配偶;
(三) 本院离、退休职工;
(四) 校外原企、事业等单位的退休人员或内退、退养人员;
(五) 确因岗位需要的校外未退休、未内退、未退养人员。
第七条 学院临时用工部门需与人事部门密切配合,从学院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合理设置用工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岗定编,有效使用临时用工。
第八条 现有的长期聘用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若不愿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岗位。
第九条 本劳动用工暂行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劳动用工暂行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二00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