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人字〔2008〕14号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湘人发[2003]51号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和及时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落实国家退休制度,结合我院实际,作如下规定:
1.教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工人50周岁。学院原则上不留用、不延聘、不返聘。确实因工作需要,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事厅批准,可以延期退休。
2.退休手续的办理程序:
(1)院领导退休按省委组织部批准执行,中层干部由院党委批准,人事处负责办理退休手续,院党委组织部门应及时将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人事处,并负责通知退休者本人。
(2)一般教职工:由人事处按时通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调整本部门工作并负责通知退休者本人。
3.教职工的出生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及工作年限的确认,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4.教职工退休费的计算,按国家规定执行。
5.教职工在退休时,应及时到人事处领取“院内岗位异动移交单”到原工作部门和学院资产管理处办理本人所领取和借用的财产移交手续,院级领导到党政办和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单”。人事处凭“移交单”发放退休证。
6.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