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人字〔2008〕12号
为维护学院正常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院成立教职工工作时间内伤害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人事、工会、后勤(医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3.申请人提出伤害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伤害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据:
(1)受伤害教职工的身份证明。
(2)受伤害现场目击者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4.教职工受伤害后医疗费的报销,应当由教职工工作时间内伤害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认定职工为伤害后,如需确定为工伤或评定伤残等级,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程序办理。
6.经学院内部认定为伤害的,原则上只能一次性报销其医疗费,以后不再受理任何费用及其它情况。
7.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8.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