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人字〔2008〕10号
为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1.学院教职工应以主要精力完成院内的教学、管理工作。坐班人员在工作时间兼职非学院工作,视同旷工并以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学院将予以辞退。未经学院同意,非坐班人员不得以在职、在岗人员身份兼职外单位工作或者是以兼职身份在外单位从事在编、在职人员工作。
2.专任教师每学年必须完成不低于教学计划学时280课时的教学任务(以教务处提供的理论课为准,不含实习、毕业设计、毕业答辩,下同)及其它工作,且每学期不低于50学时。如非因教师主观原因而未能完成最低教学工作量,则应按坐班人员进行管理,需完成行政、教辅工作或相应的完成科研工作量,但教学工作量最低不能少于100学时。未完成最低教学工作量,又未完成其它行政或教辅工作的,从工作量不饱和的下一个学年的第一个学期起计算,只发国家规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第二学年又未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工资停发,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学院将予以解聘。
3.在职研究生在非脱产学习阶段,专任教师应完成每学年不低于教学计划学时200课时的教学任务,如未完成最低工作量,应视为脱产学习;其他人员按正常在岗工作考核。
4.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合理安排本部门职工工作,加强对职工的考核。每学期期初,各教学部门应将本部门教师教学情况报人事处备核。
5.严肃考勤制度,实行考勤责任制。各部门由专人负责考勤,部门领导在考勤表上签字审核。考勤务必实事求是,凡考勤登记结果与事实不相符,一经查实,扣发部门领导三个月绩效津贴。
6.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