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人〔2015〕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励优秀青年教师快速成长,培养一批青年骨干教师,促进学院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坚持近期需要与长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向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倾斜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与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相结合,重点突出,分布合理的原则;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重点培养、严格考核、择优汰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年选拔1次。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数推荐,每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最多推荐选拔1人;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每年选拔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人数的二倍,每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最多推荐选拔2人。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团队合作精神好,能积极奉献;
(二)教学科研能力较强,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成绩较突出;
(三)较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计算机等现代仪器设备操作应用能力较强;
(四) 获得硕士学位人员申请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五)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和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
第五条 科研条件
具备较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及较强的科研能力,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现状有一定的了解,有较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近三年来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6篇以上或在学院认定的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主持院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近三年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主持省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第六条 教学条件
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熟悉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管理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教研教改方向明确,创新意识较强;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近两年内每年为本、专科生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担任过1次以上教学实习或论文指导工作(公共课教研室教师除外);教学效果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
第三章 选拔、推荐程序
第七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选拔、推荐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方法。
(一)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请,提交反映本人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水平的材料;
(二)二级学院(教学部)对申请人员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评审,确定人选;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务会批准。
第四章 管理、培养、考核及验收
第八条 管理
(一)院级和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均为3年。学院每年对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进行1次年度考核,培养期满进行合格验收;
(二)入选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为推荐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必备条件;
(三)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确定后须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否则学院取消其培养资格;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实行服务期制度,在培养期间、培养期满后五周年内不得调离学院,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培养
(一) 对入选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要选派一名素质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须由教授担任指导教师);明确被培养者、导师及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制定被培养者在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保证各项培养措施的落实;
(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应为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提供必需的条件。指导教师要定期指导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督促其按培养计划完成培养任务,并取得好的培养效果;
(三)学院在科研立项等方面向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倾斜,在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安排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学习和国内学术会议;对具备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治表现、团结协作精神、创新能力水平等情况;
(二)教学工作,包括承担教学工作量的数量与质量、课程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室建设以及教学获奖情况等;
(三)科研工作,包括论文著作发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以及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及结论
学院在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验收及标准
学院在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满时进行验收,验收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在培养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验收等级为优秀: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教书育人效果好;
2.完成培养计划;
3.主持并完成省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国家课题1项以上;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院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5.在学院青年教师教学比武中获得一等奖,或获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6.每学年承担1门以上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学,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在培养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验收等级为合格: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教书育人效果良好;
2.完成培养计划;
3.主持并完成院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级课题1项以上;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院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5.在院青年教师教学比武中获三等奖以上,或获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优胜奖以上;
6.每学年承担1门以上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学,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
(三)在培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收等级为不合格:
1.未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
2.在培养期内有违纪违法行为、旷工现象、出现过教学事故或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
3.无故不接受年度考核和验收考核;
4.延长培养期满验收仍未达到验收合格以上标准。
第十三条 考核及验收程序
(一)学院建立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业务档案。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填写考核表,撰写年度报告或培养期总结报告,汇报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
(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产业处组织考评小组,根据其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提出年度考核结论建议,或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提出验收等级建议,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三)对验收合格以上者授予569vip威尼斯游戏青年骨干教师称号;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应在验收前申请延长培养期,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满时学院进行验收。申请延长培养期者不得申报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
(二)因失职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
(三)未经组织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五)年度考核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经费支持
(一)学院对院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进行年度考核,在培养期满后进行验收,在考核和验收通过后予以经费资助。对年度考核合格者,学院予以资助2000元/次;对验收优秀者,学院共资助10000元,对指导教师发放指导费3000元;对验收合格者,学院共资助6000元,对指导教师发放指导费2000元;对培养期满验收不合格者,学院不再予以资助,其延长培养期满验收合格后,对指导教师发放指导费1000元;
(二)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需按时接受省教育厅的考核和验收,考核和验收通过后方可享受教育厅下拨及学院配套的资助经费;
(三)对被取消资格者,学院停止经费资助,并追回其已经享受的资助经费。
(四)若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入选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学院按就高原则配套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11日发布的《569vip威尼斯游戏关于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