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人〔2013〕9号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关于印发569vip威尼斯游戏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湖工人字〔201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充分调动教职工岗位履职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推行院校二级管理,加强绩效考核,建立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符合我校特点的绩效工资收入分配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要以教职工实绩和贡献为依据,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的原则。科学设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之间的分配办法,以及同类人员不同岗位等级之间的分配水平,促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3、坚持两级考核,自主分配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逐步落实两级管理体制,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自主制定考核办法和分配办法,形成以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的动态管理机制。
4、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纳入绩效工资,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在岗教职员工。
四、教职工的工资收入结构
教职工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和绩效工资等三项。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及本人岗位职责履行等因素。以在岗人员实际聘任岗位为依据,根据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情况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对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各项工作做出的贡献,强调激励性。依据实际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根据考核结果,分级分类发放。对于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根据湘人社发〔2012〕84号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我校现执行的“工作津贴、生活津贴、坐班人员岗位津贴、课时酬金、教职工年度资料费、第13个月工资及高职称高学历人员的特殊津贴”等均归并到绩效工资,其他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的项目,继续保留。
六、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 基础性绩效工资体现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具有相对稳定性。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标准见表一。
表一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岗位 |
岗位级别 |
年标准
(元/年) |
月标准
(元/月) |
岗位 |
岗位级别 |
年标准
(元/年) |
月标准
(元/月) |
管理人员 |
正厅(管理3级) |
24600 |
2050 |
专业技术 人员 |
正高(专技2级) |
23340 |
1945 |
副厅(管理4级) |
22260 |
1855 |
正高(专技3级) |
22920 |
1910 |
正处(管理5级) |
19920 |
1660 |
正高(专技4级) |
22500 |
1875 |
副处(管理6级) |
18240 |
1520 |
副高(专技5级) |
19080 |
1590 |
正科(管理7级) |
16620 |
1385 |
副高(专技6级) |
18660 |
1555 |
副科(管理8级) |
15780 |
1315 |
副高(专技7级) |
18240 |
1520 |
科员(管理9级) |
14940 |
1245 |
中级(专技8级) |
16980 |
1415 |
办事员(管理10级) |
14520 |
1210 |
中级(专技9级) |
16620 |
1385 |
试用期人员 |
12120 |
1010 |
中级(专技10级) |
16380 |
1365 |
工勤人员 |
高级技师 |
16500 |
1375 |
初级(专技11级) |
15360 |
1280 |
技师 |
15660 |
1305 |
初级(专技12级) |
14940 |
1245 |
高级工 |
15060 |
1255 |
员级(专技13级) |
14520 |
1210 |
中级工 |
14580 |
1215 |
试用期人员 |
12120 |
1010 |
初级工 |
14160 |
1180 |
|
|
|
|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原工资表中“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栏由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替代。女职工卫生费、特殊岗位津贴等国家政策规定的津补贴仍继续保留。
2、依据湘人社发[2012]84号文件精神,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不同岗位等级标准核定,按不同职级或职称的相应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年按12个月随同工资表一起发放。
3、首次(2010年至2012年)执行湘人社发[2012]84号文件精神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发放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部分高于“表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暂予保留,今后新进人员统一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七、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体现我校收入分配特点,包括:坐班人员岗位津贴、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津贴、超课时酬金、高职称高学历特殊津贴及其他津贴等。
(二) 坐班人员岗位津贴
1、坐班人员岗位津贴适应范围:机关、教辅单位及二级学院的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
2、坐班人员岗位津贴全年按12个月核发,每月预发60%。
3、坐班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见表二、表三。
.2 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据实际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根据考核结果发表二 具有职级的坐班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岗位级别 |
4年以下 |
4-8年 |
8年以上 |
|
月标准 |
每月预发标准(60%) |
年参考标准 |
月标准 |
每月预发标准(60%) |
年参考标准 |
月标准 |
每月预发标准(60%) |
年参考标准 |
正厅 |
3850 |
2310 |
46200 |
4150 |
2490 |
49800 |
4450 |
2670 |
53400 |
副厅 |
3250 |
1950 |
39000 |
3550 |
2130 |
42600 |
3850 |
2310 |
46200 |
正处 |
2450 |
1470 |
29400 |
2750 |
1650 |
33000 |
3050 |
1830 |
36600 |
调研员 |
2250 |
1350 |
27000 |
2500 |
1500 |
30000 |
2750 |
1650 |
33000 |
副处 |
2050 |
1230 |
24600 |
2250 |
1350 |
27000 |
2450 |
1470 |
29400 |
副调研员 |
1850 |
1110 |
22200 |
2000 |
1200 |
24000 |
2200 |
1320 |
26400 |
正科 |
1550 |
930 |
18600 |
1750 |
1050 |
21000 |
1950 |
1170 |
23400 |
副科、主任科员、正科级 |
1250 |
750 |
15000 |
1400 |
840 |
16800 |
1550 |
930 |
18600 |
副主任科员、副科级 |
1050 |
630 |
12600 |
1150 |
690 |
13800 |
1250 |
750 |
15000 |
表三 其他坐班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工龄 |
5年以下 |
5—10年 |
10—15年 |
15—20年 |
20—25年 |
25-30年 |
30年以上 |
月标准 |
950 |
1050 |
1150 |
1250 |
1350 |
1450 |
1550 |
每月预发标准(60%) |
570 |
630 |
690 |
750 |
810 |
870 |
930 |
年参考
标准 |
11400 |
12600 |
13800 |
15000 |
16200 |
17400 |
18600 |
4、发放办法
(1)行政管理干部任职级别和年限以上级机关或学院正式下文为准,在不同单位任同一职务的年限可以叠加;任职年限按职务聘任文件时间,按实年计算晋档;晋升(或免除)职务的从发文的下个月起按新职务执行岗位津贴。
(2)履行中层正职岗位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根据学校聘任文件,按正职岗位标准享受岗位津贴。
(3)工龄是指本人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4)工勤人员被聘任担任行政职务并在实职岗位上的,按相应职级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其他工勤人员按“其他坐班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相应档位发放岗位津贴。
(5)有行政职务的坐班人员也可参照“其他坐班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按工龄就高原则执行岗位津贴。
(6)坐班人员岗位津贴按12个月计发,每月预发60%,其余40%年终考核后核拨到各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再分配。
(7) 坐班人员岗位津贴按12个月计发后,其寒、暑假加班不再计发加班费, 寒、暑假中的周六、周日、夜间值班补助及国家法定假期加班的加班工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
1、适应范围:未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每年度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考核结果按12个月计发放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
2、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见表四。
表四 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
岗位级别 |
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 |
月标准(元/月.人) |
年标准(年/月.人) |
正高(专技2级) |
2200 |
26400 |
正高(专技3级) |
2000 |
24000 |
正高(专技4级) |
1900 |
22800 |
副高(专技5级) |
1750 |
21000 |
副高(专技6级) |
1650 |
19800 |
副高(专技7级) |
1550 |
18600 |
中级(专技8级) |
1400 |
16800 |
中级(专技9级) |
1350 |
16200 |
中级(专技10级) |
1300 |
15600 |
初级(专技11级) |
1200 |
14400 |
初级(专技12级) |
1150 |
13800 |
员级(专技13级) |
1100 |
13200 |
试用期人员 |
1000 |
12000 |
3、每年度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数(含系数和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及科研折算课时等)在320学时(必须保证有200学时的理论课时)及以上,发放表四津贴的100%。
4、每年度未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数(含系数和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及科研折算课时等)320学时或未完成200学时的理论课时,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发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其津贴按4:6比例分配发放。
计算公式:
A为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 B为实际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数(计算取值不大于320),C为实际完成的理论课时数(计算取值不大于200),Σ为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年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A=Σ×(B÷320×40%+ C÷200×60%)
5、新进博士人员,其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根据“专技七级”标准按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发放。
6、科研工作量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可以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总额,折算成的教学工作量不作为理论课时量且不享受超课时酬金。
7、专任教师岗位津贴每月按标准发放,年终考核后再结算,多发放的部分在下一年工资中扣除。
(四)超工作量课时酬金
1、专任教师除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教学课时数及兼课教师所担任的教学课时数均属超工作量,按专业技术档位的相应标准核拨超工作量课时酬金。超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见表五。
表五 超工作量课时酬金标准
岗位级别 |
超工作量课时酬金核拨标准 |
岗位级别 |
超工作量课时酬金核拨标准 |
元/课时 |
元/课时 |
正高(专技2级) |
60 |
中级(专技8级) |
40 |
正高(专技3级) |
57 |
中级(专技9级) |
38 |
正高(专技4级) |
55 |
中级(专技10级) |
36 |
副高(专技5级) |
48 |
初级(专技11级) |
32 |
副高(专技6级) |
46 |
初级(专技12级) |
30 |
副高(专技7级) |
44 |
员级(专技13级) |
25 |
|
|
试用期人员 |
22 |
2、发放办法:
(1)所有教师的课时酬金按专业技术相应档位,根据表五标准核拨到二级学院(部)进行二次分配。
(2)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3)专任教师的理论课时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工作量等全部课时,每年度原则上限定在450学时,最多不能超过800课时。超过800以外的课时不给予核拨课时酬金。
(4)二级学院(部)坐班人员、网络信息中心的坐班人员每年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限定220理论课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实验室坐班人员,每年度可额外承担不超过80理论课时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数理课部及思政部每年度承担教学工作量限定320理论课时。超出课时限定数的,不给予核拨课时酬金。
(5) 机关坐班人员每年度承担的理论教学工作量:院领导80课时,正处级干部120课时,副处级干部140课时,其他人员160课时。在课时限额以内按职称档位标准全额核拨课时酬金;超出课时限定数的,不给予核拨课时酬金。
(6)参加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指导本、专科毕业生的人数原则上限定8人,但最多不能超过15人,超过部分不给予核拨课时酬金。
(7)节假日期间的选修课、教学计划以外的课外辅导、各类竞赛辅导等课时,不计入限定课时数内。
(8)没有教授职称的双证博士人员超工作量的课时酬金按“正高四级”标准核拨课时酬金。
(五)特殊津贴
特殊津贴是学校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结合本校实际,对在职在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学历、高学位的教授(含正高)、博士、副教授(含副高)、硕士享受的特殊津贴,发放标准见表六。
表六、特殊津贴标准(元/年)
职称或学历学位 |
教授
博士双证 |
其他系列正高 |
单证
博士 |
副教授
|
其他系列副高
双证硕士 |
硕士
单证 |
标 准 |
17000 |
15000 |
10000 |
7000 |
5000 |
3000 |
1、 特殊津贴发放条件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 同时具有双证博士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重复享受特殊津贴。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学历、高学位者,按就高原则享受特殊津贴。
3、具体发放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
(六)其他津贴、福利
1、坐班人员出勤津贴
坐班人员出勤津贴,标准为6元/天,全月按22天计,全年按12个月发放。
2、教研室、实验室及图书馆室(部)正副主任津贴
(1)教研室主任津贴标准为120元/月,教研室副主任津贴标准为90元/月,主持工作的教研室副主任按教研室主任津贴标准享受,全年按12个月发放。
(2)实验室正副主任和图书馆室(部)正副主任实行坐班制,参照行政人员的正科、副科实职发放岗位津贴。
3、院长奖励基金、示范教师津贴、教学奖励津贴、科研奖励津贴等奖励项目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4、坐班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100元/月,全年按12个月发放,享受出勤津贴,但不享受岗位津贴。
5、教职工误餐费、交通费、防寒防暑费
(1)误餐费标准是130元/月,交通费标准是60元/月。
(2)误餐费、交通费的发放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全年按10个月发放。
(3)防寒防暑费480元/年。
6、教职工年终考核岗位绩效工资。
教职工年终考核合格后,按国家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一个月的岗位绩效工资。
7、教职工的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的三节费及春节慰问费
根据学校校务会议精神确定发放金额。
八、绩效工资二次分配的核拨办法
1、坐班人员岗位津贴的核拨。坐班人员其余40%的岗位津贴由人事处根据考核情况,会同财务处核拨,于每年12月底核拨到二级单位,并根据人员增加、岗位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2、超工作量课时酬金的核拨。专任教师及兼课教师的超工作量课时酬金由人事处与教务处共同考核后,会同财务处核拨,于每年12月底核拨到二级单位。
九、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1、绩效工资与个人年度考核、单位目标考核直接挂钩。凡按质按量完成受聘岗位任务,考核合格者学校按受聘岗位相应等级标准计发或核发绩效工资。
2、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1)坐班人员根据其出勤情况及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发放。
(2) 专任教师根据其教学基本工作量的实际完成情况考核发放。
计算公式: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取值不大于320)÷320×基础性绩效工资相应标准。
3、坐班人员岗位津贴考勤情况发放规定。
(1)请病假者在一月以下者,按请假实际天数(每月按22天计)扣发岗位津贴;病假一月及以上者不发放岗位津贴。请事假在7天以内者,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岗位津贴;事假在7天及以上者不发放岗位津贴。
(2)婚假、丧假和产假按实际天数(每月按22天计)扣除岗位津贴。
4、经学校和工伤保险中心认定且鉴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在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不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出院恢复期间,视工伤等级鉴定级别,绩效工资发放由人事处上报校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违纪和受处分人员绩效工资发放规定。
(1)旷工人员,每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停发全部工资。
(2)迟到、早退、旷工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现象,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视情节扣发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绩效工资。
(3) 教职工发生教学、行政事故及失职、渎职造成各种责任事故的,受到行政处分者,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视情节轻重扣发绩效工资。
(4)因违规违纪受到校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无故脱离学校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受到刑事追究的。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视情节轻重扣发绩效工资。
6、年度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晋升行政管理职务者按新受聘岗位分段进行考核,并按新受聘岗位分段执行绩效工资标准。
7、岗位变动者,绩效工资分段计发。调入当月起按新单位新岗位标准发放,调入前绩效工资按原单位原岗位标准发放。
8、经学校批准攻读脱产硕士、博士的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及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的人员,学习期间的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或协议发放。
9、学校外派、借调人员,外派、借调期间的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或协议发放。
10、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经批准调离学院人员,从批准之日下月起;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擅自离岗人员,从离岗之日起。均停发绩效工资。
11、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出现漏报、瞒报、虚报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出勤情况,一经查出,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按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同扣减核拨绩效工资。
12、各部门、各单位于每月30日前向人事处提交当月考勤表,没有及时报考勤表的部门、单位,其当月津贴滞后一个月发放。
十、附则
1、基础性绩效工资差额补发时限为2010年1月-2012年12月。
2、奖励性绩效工资差额补发:坐班人员岗位津贴补发时限为2012年1月-2012年12月,教师超工作量课时酬金及专任教师基本教学量津贴补发的计算时限为2011—2012学年。
3、从2013年1月起按自然年度进行绩效工资考核。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分配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