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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vip威尼斯游戏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暂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9 打印本页

湖工人字〔201112

 

根据人社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人社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7)文件精神,为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学院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强化岗位职责与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实现我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第一条 科学合理,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突出重点。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岗,岗位管理坚持统分结合方式,协调各学科专业发展,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向高水平学科、专业倾斜,稳定骨干。岗位设置总量、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比例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以内,并使岗位设置保证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可持续性。

第二条 优化结构,按岗聘用,精干高效,规范管理。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聘用,实行一人一岗。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完善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提高工作质量与用人效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学院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类别的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和其他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首次岗位设置时,凡是参加了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学校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岗位类别

()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中,现具有的行政职务待遇高于其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的,在首个聘期内仍保留其享受行政职务待遇。

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首聘中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中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照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

根据省人社厅规定,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为教师专业技术岗,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其人员纳入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管理,并可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因所担任领导职务待遇高于专业技术职称待遇的,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和聘用,不再聘用其专业技术职称,但保留职称聘用资格。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除从事专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以外,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工程、研究、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统计、医疗卫生等学院认定的专业技术岗位。

3、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院领导、党政、群机关处室管理人员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我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简称“双肩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我院“双肩挑”岗位需要满足:一是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二是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三是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四是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我院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核定,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我院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除“双肩挑”岗位的人员外,根据省人社厅规定,对于原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不符合“双肩挑”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中现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高于行政职务待遇的,聘期内按本等级岗位中最低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且享受相应待遇。

4、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待上级人社部门审批通过后纳入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管理。

5、特设岗位是为适应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设置,须经省人社厅审批。

第七条  岗位总量与各类别岗位比例

根据省编办和省人社厅核定的我院教职工编制数和岗位数,结合目前人员结构现状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确定学院首次设置的岗位总量为758个。其中,设专业技术岗位591个(含教师专业技术岗位430个,其他专业技术岗位123个,双肩挑岗位38个),占岗位总量的78%;管理岗位126,占岗位总量的17%;工勤技能岗位79个,占岗位总量的10%。首次岗位设置时按学院实有在岗人数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教授三级岗位21个,教授四级岗位28个;副教授一级岗位27个,副教授二级岗位51个,副教授三级岗位51个;讲师一级岗位56个,讲师二级岗位72个,讲师三级岗位56个;助教一级岗位56个,助教二级岗位50个,总计岗位数468个,具体分布情况详见附表1

专业技术岗位中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正高四级岗位2个,副高二级岗位8个,副高三级岗位8个,中级一级岗位14个,中级二级岗位27个,中级三级岗位15个,初级一级岗位26个,初级二级岗位23个,总计岗位数123个,具体分布情况详见附表2

第八条  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首次聘用时,我院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如下:

(一)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岗位总量的控制比例,首次聘用时我院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为10274518

1、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教授岗位为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副教授岗位为专业技术五至七级;讲师岗位为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助教岗位为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十三级为员级。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各等级内部的岗位等级结构比例为: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比例为136;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比例为244;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比例为343;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比例为55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应低于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正高级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四级,副高级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六级。我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类及各等级内部的岗位等级结构比例为:正高岗位为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数量由院岗位设置领导小组根据高级岗位控制数和我院实际情况下达;副高岗位为专业技术二、三级,比例为55;中级岗位为专业技术一、二、三级,比例为343;初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一、二级,比例为55;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十三级。

学院设岗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要包括:非专任教师(含非实验教师)中的工程、研究、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统计、医疗卫生等学院认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二)管理岗位:学院现任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首次聘用时,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岗位设置量按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的规定确定;管理岗位五至六级管理岗位数量按省编办和省人社厅核定数量确定,管理岗位七到十级管理岗位数量按省人社厅核定执行。(享受待遇人员按省人社厅审批方案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本次聘用实施后,学院原则上不再新增工勤人员,根据省人社厅要求,今后随着学院后勤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根据省人社厅和教育厅的规定,学院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分别为:一至三级在40%以内,四级在25%以内,五级不低于30%,由于我院没有高级技师职务人员,暂不设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最高层级岗位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九条  岗位使用与调节

按照上级有关岗位设置与聘用中 “先入轨,后规范”的要求,对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数量安排的方法如下。

(一)三类岗位数量的安排与调节

学院将对各部门进行编制核定,并按核定编制数下达岗位数。超编部门所占用超出编制数的岗位,学院和部门分阶段将通过减员、调整等方式收回相应岗位,以保证岗位数和编制数的一致。将在学院岗位总量中预留部分岗位作为学院调控岗位和发展岗位。

首次聘用时,按照实际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数安排三类岗位数量,即按照实际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数分别安排相应的岗位数量。

(二)三类岗位中各等级、层级数量的安排与调节

1.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安排

学院将按照核定的各部门编制数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的各自比例,确定各部门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的数量,各等级岗位内部的层级岗位比例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结构比例确定。

1)首次聘用时,按照各部门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人员、副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和初级职称人员的实际数量和上级部门批准和岗位设置比例来相应安排各岗位的聘用数量。其中,各等级岗位内部的层级岗位中最高和较高层级岗位数,按照学院确定的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和本办法规定的结构比例确定;其余为各等级岗位内部的最低层级岗位数。

2)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及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多余岗位数作为学院调控和发展预留岗位,由学院控制。

2.管理岗位数量安排

学院按照省委组织部和省编办核定的领导职数以及学院核定的编制数,核定各部门的管理岗位数。原则上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只减不增。

首次聘用时,按照各部门管理岗位的实际人数确定岗位数,并按照实际任命的领导职务人数确定各级管理岗位数量。若核定的领导职数未用完,余下的管理岗位,作为学院调控岗位和发展预留岗位。

学院核定各部门各级领导岗位有空缺的,可按照组织考察任命程序使用相应空缺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安排

首次聘用时,按照各部门工勤技能岗位现有的实际人数确定岗位数,并按照已聘用的不同技能等级的人数确定各级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学院将通过减员和调整方式控制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实现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比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三)学院调控岗位和发展预留岗位使用

1.用于满足新办学院(机构)、新增学科、专业等发展需求;

2.用于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扶持学科、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或优秀教学团队、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省级及以上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机构以及重大或重点项目建设。

3.岗位使用的动态管理: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编制或岗位的方法,增加岗位数量。因各部门业务发展需要,学院在核定部门编制或岗位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

第十条  岗位职责

各部门须根据本部门设置的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作为岗位管理和考核依据。岗位职责制定的要求:以2007年学院各部门制定的各岗位职责为基础修订或完善各教学教辅部门各类岗位职责,修订或完善的岗位职责经本部门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研究通过后报学院批准备案;学院党政、群机关处室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本部门岗位设置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报学院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岗位任职条件

()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湖南省及我院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教授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与管理,其任职条件及人员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教授二级岗位实行湖南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任职条件及人员确定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5.教授三、四级岗位、副教授、讲师、助教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制定;对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制定直聘条件和申报条件。讲师和助教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制定指导聘用条件,具体竞聘条件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制定,报学校审定。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我院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学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五至八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院制定。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制定。

第五章  聘用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院领导担任,其他院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及其实施方案、确定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选、推荐申报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候选人,岗位设置及聘用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岗位设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人事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党政办、组织部、纪委办、教务处、科技产业处、学生工作处、工会、后勤处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各部门岗位聘用,并审议聘用名单,推荐申报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选,推荐申报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候选人。学院岗位设置工作小组下设岗位设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岗位设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岗位设置监督、申诉工作小组,组长由院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处处长担任,监察处、纪委办其他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程监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受理岗位聘用中的投诉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部门成立本部门的岗位聘用工作组,负责本部门岗位聘用的具体实施工作。各教学教辅部门的聘用工作组由部门党政领导、教工代表(其中教工代表人数占全体成员数的60%以上,须有教代会代表、正高人员代表)组成,一般由911人组成,组长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学院党政群机关处室聘用工作组由本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一般由37人组成,组长由部门正职领导担任。

第十六条  建立岗位设置及聘用评价制度

学院建立岗位设置及聘用评价制度,在岗位设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别成立三个聘用评议小组:

()组建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人选的推荐,专业技术三级以下岗位申报人选的评审工作。

()组建管理人员聘用评议小组,负责对全院管理人员的聘用进行综合评议。

()组建工勤人员聘用评议小组,负责对全校工勤人员的聘用进行综合评议工作。

第六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十七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信息。公布各类岗位聘用工作实施细则、开展聘用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各类岗位数量、聘用组织机构和名单等。

(二)个人申报。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填写《569vip威尼斯游戏教职工岗位聘用申请表》,同时须附上本人符合申报岗位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提交给申请人所在部门。

(三)部门审核、公示。申报人提交《569vip威尼斯游戏教职工岗位聘用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时各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和申报材料审验。并在本部门进行材料公示。

(四)部门评议推荐。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召开会议,进行评议推荐各岗位聘用人选,上报聘用人选名单和相关材料。

(五)小组审核、评审推荐。学院岗位聘用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审核各部门上报聘用人选名单和相关材料,核对各部门岗位使用数量和比例。组织专家评审、推荐。

(六)聘用公示。学院岗位设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部门上报聘用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聘用审批。按照学院党委会、院务会的规定分别对相关聘用名单进行审定。报省教育厅、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公布聘用结果。

(八)合同签订。各部门组织本部门聘用人员,填写《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申诉程序

(一)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以受理。

(二)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监督、申诉工作小组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监督、申诉工作小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投诉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或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三)学院监督、申诉工作小组对符合受理规定的投诉或申诉,经核实调查等程序,将结论和意见报岗位设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岗位职级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岗位职级聘用评审专家组成员在办理岗位职级评审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七章  聘任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

(一)聘用期限。教授一级和二级岗位为终身聘用,其他各类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如设试用期的,试用期限36个月)。特设岗位聘期根据任务要求确定,但一般不超过三年。

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聘期截止至退休日期;凡符合上级规定的延退条件的,聘期截止至延退的最后日期。

凡某个聘期中经学院批准调整岗位、岗位晋级以及新招聘上岗人员的新岗位聘期,自省人社厅批准日的下一个月起至学院统一的该聘期截止日期止。

(二)合同签订。学院与在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在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在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三)专业技术退休人员的待遇。 200671至学院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时符合学院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可参照在岗同类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条件标准、程序等相关规定,单独进行调整岗位等级。不符合晋级条件的则不予调整。调整岗位等级的重新核定退休费,与学院在职人员同步执行。

第二十条  工资福利待遇管理管理

(一)聘用期内,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发放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聘用期内,暂按《569vip威尼斯游戏院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湖工人字〔20115号)调整和发放绩效津贴。如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绩效津贴政策,或学院出台新的院内津贴分配实施办法,则按新的实施办法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聘期中的岗位调整管理

(一)聘用期内,凡个人申请岗位晋级、岗位调整的,除必须符合相应岗位条件外,还须有岗位空缺,否则不予受理岗位调整申请。

(二)聘用期内,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提出岗位调整或干部提拔的,则按学院决定进行调整。

(三)聘用期内需招聘人员的,需求部门须有相应的空缺岗位,并按照学院进人计划和岗位条件进行公开招聘。

(四)聘用期内在聘人员提出调离学院的,按照学院有关人事调配规定办理,并按规定解除合同。属于超编部门的,学院将把因人员调离、辞退、死亡、退休、调整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收回。

(五)按照有关组织的章程或规定,需要进行选举产生人选后方可聘用的岗位,则按照批准的选举结果进行岗位聘用或调整。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类别。学院对不同类别在聘人员的考核有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二种。聘期考核重点在于考核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方法。实行对岗考核,即对照岗位职责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双肩挑”岗位人员,实行一岗双责考核。3-4级岗位职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5-8级岗位职员的考核由院组织部组织考核。专业技术岗位人员、9-10级岗位职员的考核由人事处组织考核。学生辅导员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组织部组织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用。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经学院、用人单位和受聘人三方协商可以进行转岗聘用,岗位变化后,受聘人的待遇随新岗位作相应调整。受聘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第九章  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聘用的申请。凡申请聘用正高二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同时申报正高二级岗位以下的某级岗位。学院将研究其申报正高二级岗位以下的某级岗位,并决定是否聘用。申报人申请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经省人社厅批准后,转聘为正高二级岗位。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申报人员形成竞聘的处理。聘用时,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自己职称等级并对照申报条件申请相应岗位层级。当申报某个层级岗位人数超过本部门的该层级岗位数量时,采用竞聘择优方法确定上岗人选。因竞聘不能按申报岗位层级上岗的,各部门聘用工作组有权根据各层级岗位空缺情况和申报人具备的条件,研究决定该类申报人聘用在本等级岗位中相应层级岗位。

下次聘用始,在本部门某等级岗位中最低层级岗位有空缺时,新晋升职称和职务人员可申报晋升岗位。在聘期内,已受聘在某等级专业技术岗中的某层级岗位的,提出晋升本等级中更高层级岗位的,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新调入人员的首次岗位聘用。招聘时,凡明确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和条件的,并按学院进人程序调入的,则按招聘时规定的岗位层级聘用。招聘时,凡未明确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调入后一律按照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中最低层级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未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岗位聘用。已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未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见习期满后,有博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9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1级岗位,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2级岗位,大专和中专毕业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3级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性质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在聘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该类岗位上级规定专业技术职称,即教师岗位须具有对岗对专业的教师系列职称、实验技术岗位须具有对岗对专业的实验、工程、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图书资料技术岗位须具备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依此类推。

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性质不对应人员,在岗位聘用时按本等级岗位的最低层级聘用,在没有取得与聘用岗位性质相符的专业系列职称前,不得晋升更高层级岗位。

第三十条  岗位聘用实施过程中到了退休年龄人员的岗位聘用。岗位聘用实施过程中到了退休年龄人员,按其退休日期为界,在此日期前申报聘用岗位经上级批准的,按批准的岗位享受退休待遇;否则按申报前所在的岗位享受退休待遇。

第三十一条  岗位聘用实施过程中不在岗位人员的聘用。岗位聘用实施过程中,因进修培训、病假事假产假等原因暂时不在岗位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通知其本人照常参加岗位聘用。

长期病休人员、仅保留编制的自费脱产进修人员按待聘处理。有关待遇按湖南省和学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拒聘人员的处理。学院在编在职人员中不愿应聘或拒绝在聘的人员,由院内原聘用部门管理。从拒聘之日起,学院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发放本人工资及津贴,工龄连续计算,社保、公积金照常缴纳。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在聘或者调离学院的,学院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3个月内,仍未重新在聘或者未调离学院的,交由人事处管理,只发放本人国家工资部分,其他省、院规定的各种津贴、奖金停发,工龄连续计算,社保、公积金照常缴纳。自行择业期满3个月以后,本人提出辞职,学院按辞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辞职的由学院辞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违纪、违规处理。在人员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且六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二)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五)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日常聘用工作的时间安排。因职称、职务或技能等级晋升进行聘用的,学院每年安排聘用工作12次。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每年安排1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管理岗位聘用12次,原则上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各安排1次。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关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方案另行发文。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代理制人员和其他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聘用仍执行原聘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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