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人字〔201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学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特殊津贴人员为教学(含教辅)、科研、管理等工作岗位上在聘的(包括返聘和延期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学历高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 特殊津贴发放标准为: 单位:元/月
职称
或学历学位 |
教授
或双证博士 |
其他系列
正高 |
单证博士 |
副教授 |
其他系列副高
或双证硕士 |
单证硕士 |
标 准 |
1700 |
1500 |
1000 |
700 |
500 |
300 |
同时具有双证博士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重复享受特殊津贴。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学历、高学位者,按就高原则享受特殊津贴。
第四条 特殊津贴由教学津贴(包括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和教学建设津贴两部分)、科研津贴及教学系部工作津贴三部分组成。教学津贴占55%(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占40%,教学建设津贴占15%),科研津贴占35%,教学系部工作津贴占10%。
第五条 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同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教学系部工作量,才享受全年度的全额特殊津贴。
第六条 特殊津贴每年度按10个月发放,分二步进行:
第一步:每月预发特殊津贴总额的50%。
第二步:特殊津贴的其余部分在教务处、科技处及教学系部每年度分别对每人教学、科研及系部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后,由人事处结算发放。
第二章 教学津贴的构成及发放条件
第七条 教学津贴由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和教学建设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占特殊津贴总额的40%,教学建设津贴占特殊津贴总额的15%。
专任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根据各人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情况按学年发放,前一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不结算到下一学年;教学建设津贴根据各人参与教学基本建设的情况以三年为考核周期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科研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享受特殊津贴的坐班人员年度专业技术考核在称职及以上,则全额发放教学津贴;年度专业技术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则不享受当年的教学津贴。
第八条 关于教学基本工作量的规定
1、未坐班的各类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每学年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数(含系数和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等折算课时)在380学时(必须保证有200学时的课表课时)及以上,发放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的100%;
(2)每学年未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数(含系数和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等折算课时)380学时或未完成200学时的课表课时,其教学工作量津贴按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的4:6比例分配发放,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按公式①计算。
2、未坐班的双证博士、单证博士人员及各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双证硕士、单证硕士人员:
(1)每学年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数(含系数和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等折算课时)在450学时(必须保证有280学时的课表课时)及以上,发放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的100%。
(2)每学年未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数(含系数和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等折算课时)450学时或未完成280学时的课表课时,其教学工作量津贴按基本教学工作量津贴的4:6比例分配发放。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按公式②计算。
3、计算公式:
A为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 B为实际完成的教学基本课时数(对公式①计算取值不大于380,对公式②计算取值不大于450),C为实际完成的课表课时数(对公式①计算取值不大于200,对公式②计算取值不大于280),Σ为特殊津贴标准总额。计算公式如下:
A=Σ×40%×(B÷380×40%+ C÷200×60%)......①
A=Σ×40%×(B÷450×40%+ C÷280×60%)......②
第九条 由于承担学院安排的临时性工作而无法完成规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者,本人须在事前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经核定,批准后的工作量可等量替代规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但不享受课时酬金。
第十条 关于教学建设的基本要求及津贴发放比例
1、在三年考核期内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下同)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或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则全额发放教学建设津贴。
2、重复享受特殊津贴的教授、其他系列正高且双证博士的专任教师,在三年考核期内具备表一条件中3项,可全额发放教学建设津贴;具备表一条件中2项,发放教学建设津贴的70%;具备表一条件中1项,发放教学建设津贴的50%。
重复享受特殊津贴的副教授、其他系列副高且双证博士的专任教师,在三年考核期内具备表一条件中2项,全额发放教学建设津贴;具备表一条件中1项,发放教学建设津贴的70%。
教授、双证博士、其他系列正高的专任教师,在三年考核期内具备表一条件中1项,全额发放教学建设津贴。
表一
序号 |
选项名称 |
1 |
参与国家级教改教研课题(含教育规划课题,下同) |
2 |
主持省级教改教研课题 |
3 |
主要参与省级教改教研重点课题 |
4 |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五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一 |
5 |
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
6 |
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
7 |
省级基础课示范实验室负责人 |
8 |
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
9 |
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 |
10 |
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主编获省级及以上奖励的教材 |
11 |
指导学生参加政府类学科各项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指导老师 |
3、单证博士的专任教师在三年考核期内具备表二条件中3项,可全额发放教学建设津贴;具备表二条件中2项,发放教学建设津贴的70%;具备表二条件中1项,发放教学建设津贴的40%。
副教授、其他系列副高或双证硕士的专任教师在三年考核期内具备表二条件中2项,全额发放教学建设津贴;具备表二条件中1项,发放教学建设津贴的60%。
单证硕士的专任教师在三年考核期内具备表二条件中1项,全额发放教学建设津贴。
表二
序号 |
选项名称 |
1 |
主持或参与省级及以上教改教研课题 |
2 |
主持院级教改教研课题 |
3 |
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排名前三 |
4 |
院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
5 |
省级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前三名 |
6 |
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主要参与人 |
7 |
省级基础课示范实验室主要参与人 |
8 |
省级教学团队主要参与人 |
9 |
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主要参与人 |
10 |
担任国家规划教材主编 |
11 |
指导学生参加政府类各项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指导老师 |
4、“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类别由教务处根据国家、湖南省和学院的有关文件核定。
5、在三年考核期内,每获得第十条中第2款和第3款任一项规定的教学建设项目,即算具备教学建设津贴发放的一个条件。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及科研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科研津贴根据各人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以三年为考核周期发放。
1、在一个周期内,如果在第一年就已完成了全部的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则三年中每年的科研津贴按全额发放。
2、在一个周期内,如果是在第二年完成了或累计完成了全部的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则第一年的科研津贴按实际完成情况发放,其未发满的科研津贴,在第二年补发,第二年、第三年的科研津贴按全额发放。
3、在一个周期内,如果是在第三年才全部完成或累计完成全部的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则第一年、第二年的科研津贴按实际完成情况发放,其未发满的科研津贴,在第三年补发,第三年的科研津贴按全额发放。
4、在一个周期内,未全部完成规定的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则每年的科研津贴按实际完成情况发放。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及发放比例
职称或学历、学位 |
科研工作量基本要求及发放比例 |
教授或其他系列正高且双证博士人员(享受待遇为3400元/月或3200元/月的人员) |
1、三年内主持省级科研一般课题1项,按科研津贴的30%发放;主持省级科研一般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级科研重点课题1项、或省级以上级别科研课题1项,按科研津贴的50%发放。
2、三年内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按科研津贴的20%发放;发表学术论文2篇,按科研津贴的35%发放;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按科研津贴的50%发放。 |
副教授或其他系列副高且双证博士人员(享受待遇为2400元/月或2200元/月的人员) |
1、三年内主持省级科研一般课题1项,按科研津贴的30%发放;主持省级科研一般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级科研重点课题1项、或省级以上级别科研课题1项,按科研津贴的50%发放。
2、三年内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按科研津贴的30%发放;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按科研津贴的50%发放。 |
教授、双证博士、其他系列正高人员(享受待遇为1700元/月或1500元/月的人员) |
1、三年内至少主持省级或以上级别科研一般课题1项,按科研津贴50%发放。
2、三年内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按科研津贴的30%发放;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按科研津贴的50%发放。 |
单证博士(享受待遇为1000元/月的人员) |
1、三年内至少主持市厅级或以上级别科研课题1项,按科研津贴的50%发放。
2、三年内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按科研津贴的30%发放;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按科研津贴的50%发放。 |
副教授、其他系列副高或双证硕士(享受待遇为700元/月或500元/月的人员) |
1、三年内至少主持市厅级或以上级别科研课题1项,按科研津贴的50%发放。
2、三年内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按科研津贴的50%发放。 |
单证硕士(享受待遇为300元/月的人员) |
三年内至少主持市厅级或以上级别科研课题一项或三年内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按科研津贴的100%发放。 |
“权威核心期刊”的认定以我院实际执行的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折算及说明
1、三年内担任1个国家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可认为完成了全部科研工作量;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项目主持人可认为完成了全部科研工作量。
2、三年内担任1个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可认为完成了全部科研工作量。三年内担任1个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可折算为主持1项省级科研课题,或可折算为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
3、三年内承担一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中心的项目主持人可折算为主持2项省级科研课题,或可折算为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
4、三年内承担一个省级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省级产学研示范基地的项目主持人可折算为主持1项省级科研一般课题,或可折算为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
5、三年内承担一个市级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市级工程中心的项目主持人可折算为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课题。
6、三年内哲学社会科学类学科获横向进校科研经费达1万元以上,可折算为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课题立项;获横向进校科研经费达5万元以上,可折算为主持1项省级科研课题立项;获横向进校科研经费达10万元以上,可折算为主持1项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立项。
7、三年内理、工、经、管类学科获横向进校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可折算为主持1项市厅级科研课题立项;获横向进校科研经费15万元以上,可折算为主持1项省级科研课题立项;获横向进校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可折算为主持1项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立项。
8、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境)外学术期刊(上年度为SCI或EI源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可等量折算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9、国内出版的外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同等对待。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及网络版,不予计算。
10、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含译著、编著),对著作的第一作者,可等量折算为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
11、各类科技成果奖励、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各类专利等,在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时可以折算成科研项目或科研论文。具体折算方式为:
⑴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第一,第二,第三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其工作量可折算为完成了全部科研工作量;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其他有效获奖者、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第二、第三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第一获奖者,其工作量可折算为主持2项省部级科研一般课题,或可折算为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其他有效获奖者,其工作量可折算为主持1项省级科研一般课题,或可折算为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其工作量可折算为主持1项省级科研一般课题,或可折算为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
⑵ 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可折算为完成了全部科研工作量;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可折算完成了全部科研工作量中的课题立项工作量。
⑶ 1项发明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其工作量可折算为完成3篇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其工作量可折算为在我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
12、计入科研工作量的学术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或不少于两个版面。
13、文摘、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作品赏析、会议综述等,均不算学术论文。
14、被各检索刊物摘录或全文转载的论文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四章 教学系部工作量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教学系部工作量基本要求
考核对象 |
工作量基本要求 |
教学单位享受特殊津贴人员 |
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前提下,同时履行如下相应岗位职责:①积极承担和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课程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工作,认真指导大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和各级政府类竞赛;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师德高尚、教书育人、无违纪无教学事故;③积极参加学院和本部门组织的各项教学建设及科研活动。 |
机关单位享受特殊津贴人员 |
完成系部布置的各项工作。挂靠院系的坐班人员由院系考核其工作量,没有挂靠院系的坐班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考核其工作量。 |
第十五条 教学系部工作量津贴根据系部享受特殊津贴人员数和标准打包发放到教学系部,由系部根据实际考核结果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程序:本人申报,教务处、科研处及教学系部分别审核各类工作量,报院人事处,人事处按规定负责津贴发放。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工作量除教学基本工作量以学年为单位核算外,其余均以自然年为单位核算。
第十八条 教学建设及科研工作量三年为周期的核算起始时间为2010年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