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科〔2015〕8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管理,提高科技管理质量和效率,强化校、学院两级科研管理体制,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中关于“建立科研服务体系,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水平”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与职责
第一条 学院在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科研秘书岗位1个,由本单位、本学科、本平台(以下简称:本单位)内的教师专任或兼任。
第二条 科研秘书协助本单位分管科技工作和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导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了解和掌握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参与本单位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和科技工作发展规划的制定,落实执行学院科技管理制度和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2、做好本单位科技工作和学科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宣传报道工作;
3、做好本单位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申报科技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督促、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主动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情况;
4、做好本单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研奖励的申报、登记、审核、上报、推广和转化等工作;
5、做好本单位科技项目、信息、数据、成果等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建档工作,积极配合学院科技统计、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等工作中与科研相关的工作;
6、协助本单位相关学科、机构及个人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7、其他与科技管理相关的工作,完成本单位领导交付的其他科技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待遇
第三条 科研秘书应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担任:
1、责任心强;
2、沟通协调能力较强。
3、身体健康;
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四条 科研秘书待遇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科研秘书受本单位行政领导和学院科技产业处业务指导。各单位应为本单位科研秘书的工作创造相应条件。科研秘书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与科技产业处共同进行。
第六条 学院科技产业处制定相应的科研秘书工作考核办法,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秘书可从各单位科研管理费中给予奖励。
第七条 科研秘书任期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各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科研秘书。科研秘书若有变动,所在单位应及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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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