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科〔2015〕6号
为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工作,不断提高我院科研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技工作量酬金发放标准
第一条 凡获厅(司、局)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项目且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并被立项单位资助,学院按实际进账资助经费(不含转拨经费)记科技工作量,且发放科技工作量酬金,科技工作量以学时为计量单位,酬金标准为30元/学时计算,科技工作量酬金在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1、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中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记150学时/万元,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科技工作量酬金经费不超过30万元/项。
2、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中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记100学时/万元。国家级项目科技工作量酬金经费不超过20万元/项。
3、教育部重点(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等记80学时/万元。科技工作量酬金经费不超过10万元/项。
4、教育部一般科学研究项目、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记60学时/万元;教育部专项任务项目、青年研究项目,记55学时/万元;教育厅重点为项目、青年项目、其它省(部)级项目记50学时/万元。科技工作量酬金经费不超过8万元/项。
5、厅(司、局)级其它重点项目,记45学时/万元;厅(司、局)级其它项目记30学时/万元。科技工作量酬金经费不超过3万元/项。
6、国家级、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的科研工作量酬金,按照同级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标准及限额的60%执行。
7、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与学院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的科研工作量酬金标准,按照同级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相应级别项目标准及限额的40%执行。
第二条 对获得横向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根据项目进入学院账户经费(税后)记科技工作量,记60学时/万元,发放科技工作量酬金,按30元/学时计算,在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各级政府部门的委托项目参照横向项目执行。
第三条 凡获厅(司、局)级及以上立项的科研平台(含基地、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团队(群体)、协同创新中心且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并被立项单位资助,学院按实际进账资助经费(不含转拨经费)记科技工作量,且发放科技工作量酬金,酬金标准为30元/学时计算,科技工作量酬金在学院科技工作量酬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1、国家级科研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群体)、协同创新中心,记150学时/万元。科技工作量酬金经费最多不超过50万元/项。
2、省(部)级科研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群体)、协同创新中心,记80学时/万元。科技工作量酬金经费不超过30万元/项。
3、厅(司、局)级科研平台,记45学时/万元。科技工作量酬金经费不超过10万元/项。
第二章 科技工作量酬金发放程序
第四条 科技产业处于每年5月对上年立项的项目和结题的项目统计科技工作量酬金。科技工作量酬金统计结果在学院校园网公布,并由项目负责人进一步核对。科技工作量酬金结果公布后,争议期为15天。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对科技产业处提出的科研工作量酬金最终结果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院务会批准生效后,由科技产业处制作科研工作量酬金发放表,财务处发放。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酬金发放分二次进行,立项年发放30%,结题年发放70%。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院内外多人合作的项目,科技工作量酬金由项目主持人领取,项目主持人应根据个人贡献大小进行第二次分配。
第八条 科技工作量酬金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财务处代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2日发布的《569vip威尼斯游戏科技工作量酬金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13〕2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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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