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科字〔20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保护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师开展原始创新,积极申报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创造按所属关系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行之一,均视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 学院在校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用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
1.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2.就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凡不属职务发明范围的,均可认定为非职务发明。
第五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院,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个人,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 学院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均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及归档
第七条 学院鼓励教职员工依法申请专利,并协助专利权人实施专利。
凡我院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有应用前景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可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专利事务所、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产生法律意义的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凡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均要符合专利规定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并应注意保护其新颖性。申请前对发明内容要注意保密,发表论文、成果鉴定等项工作应在取得专利优先权日之后进行。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完成相关工作:
1.完成必要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查新工作;
2.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569vip威尼斯游戏专利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科技产业处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院盖章;
4.由科技产业处协助发明人或设计人选择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九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发明人或设计人或指定受益人,获得的专利权归个人所有。其申请专利须填写《569vip威尼斯游戏专利申请审批表》,应在申请表上另用附页写明发明创造的主题、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并陈述认定非职务发明理由,经所在部门审查确认其知识产权归属,并由科技产业处审查立案,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具体的申请手续。
第十条 国际专利申请,应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中国专利,再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专利发明人必须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备份件以及与专利局往来的各种文件备份件交科技产业处归档。
第十二条 发明人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到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其成果方可作为考核、奖励、晋职、晋级的科研工作业绩。
第十三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设计人应及时与科技产业处一起研究对策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当专利的法律状态发生变化时,发明人、设计人应及时到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
第三章 专利的实施与转让
第十五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推广已授权职务发明专利,落实专利实施单位,并为其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学院批准,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自行对职务发明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若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技术实施许可,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科技产业处审查,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转让后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是:70%作为科研经费进入发明人个人科研账户;30%作为学校科研收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授权不得私自应用或转让职务发明专利,或将本校的专利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转让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学院决定转让专利权的,由科技产业处书面告知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由其书面答复受让意愿,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受让,发明人或设计人愿意受让该专利权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专利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条 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签订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须以书面形式,并留科技产业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拟放弃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人应在缴纳下年度专利年费的前三个月,递交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科技产业处。根据专利实施的实践和技术市场情况,科技产业处将作出专利权的续展或放弃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五年内不实施,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不实施,可由科技产业处做出放弃该项专利权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四章 专利经费与专利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院年度财务经费计划增加“专利申报管理费”科目,其经费用于学院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年费等资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院为独立申请人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专利授予后三年的年费及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局必收的其他费用,由学院从专利申报管理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及申请的各项费用双方应有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暂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请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按所申请专利技术费用的20%进行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专利经授权后,依据《569vip威尼斯游戏科技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发明人/设计人不得擅自委托校外单位办理专利申请,由于擅自委托或手续不全而造成纠纷的,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他人的名义将属于学院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上述行为一经查实除将该技术变更为学院所有外,学院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学院给予的奖励将予以退回。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从事专利管理的人员,在专利批准前皆有保密义务,如有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者,学院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