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院字〔2008〕17号
院务会议是学院研究、审议、决定学院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会议。为提高学院行政工作效能,根据《569vip威尼斯游戏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 议事的内容与范围
第一条 院务会议的内容与范围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2、研究落实党委会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对学院教学、科研、财务、产业、人事、人才培养和引进、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招生就业与学生管理、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基本建设、征地、校园综合治理等全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4、对教代会审议同意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
5、讨论并向学院党委提交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资金投入和较大额度预算以外资金使用、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学院财务经济政策、重大支出项目、资金借贷项目、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合同等问题进行审议或审定。
6、审议审定以学院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院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及以学院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7、研究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及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8、讨论并决定不涉及学院体制和行政级别的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9、审定学院有关奖惩,讨论决定各种考核和奖励申报中的重要问题。
10、通报或交流工作情况和信息。
11、听取系部、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12、讨论决定分管院领导权限范围内不能决定或解决的重要事项。
13、研究决定院长或党委书记认为必须由院务会议议处理的其他工作或突发性事件。
二、会议的组织与程序
第二条 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党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两天报经院长确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确定提出。
第三条 凡提交院务会议的议题,分管院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一致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凡涉及资金问题的议题必须先由计划财务处提出方案后方可上会;凡不成熟的议题、技术性问题的议题、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五条 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每次院务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于会前一至两天内交党政办公室送呈与会院领导预阅,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院务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增加,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七条 按照学院工作计划,及时召开院务会议,讨论和研究相关问题。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和正副院级督导,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应参加会议人员达到半数以上时,会议方能召开。根据特定工作需要,院长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院务会议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院务会议议题由主管院领导汇报,必要时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必要时,列席会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适当补充,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对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
第十三条 院务会议议事时,党政办公室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会务工作。会后,党政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办主任核稿,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签发。重要事项的会议纪要须先送有关分管院领导和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四条 凡会议和会议纪要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三、决议或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编发后,有关决议和决定由分管院领导负责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党政办公室负责决议或决定的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会议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院务会议精神。会议成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提交院务会议复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决议或决定。紧急情况临时调整原决议或决定,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务会议上通报。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将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学院党政办公室和院领导。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