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团字〔201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而重要的职能。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二级学院党总支和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入党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团总支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
第三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次。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28周岁、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上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要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优”对象的具体条件如下:
1.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在被推荐的前一个学年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做人踏实,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组织纪律观念强,集体荣誉感强。
4.表现突出,受院级以上表彰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获得者或者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5.参加团校、党校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一学年内不得“推优”。受过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须待处分撤销或终止后方可“推优”。
第三章 推优入党的程序
第六条 每学期校团委下发推优工作指导意见,统一部署全校的推优工作,并对二级学院团总支、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 团支部成立推优评议小组开展推优工作。推优评议小组每学期进行一次推优评议,对向党组织递交申请的,并符合推优条件的优秀团员进行评议和推荐。评议可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推优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向团支部汇报,根据条件确定初步推荐名单,并组织推优对象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上报二级学院团总支。
第八条 二级学院团总支下设“推优”审查考核小组,在二级学院团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审查和考核团支部上报的推优对象。经过一段时间认真考察,最后确定学院推优对象,报校团委。
第九条 校团委审核后,递交推优确定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在组织意见的基础上按确定积极分子的程序研究推优对象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推优对象被党支部确定为积极分子之后,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团总支建立档案,做出培养教育计划并进行培养考查。
第十二条 按照党委组织部的具体要求,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培养和教育,基本合格者,党支部可征求同级团组织意见后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四章 推优比例
第十三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根据各二级学院该学年团费上缴情况。以大二、大三及大四上缴团费人数为基准,按照不超过6%的比例推荐。
第十四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根据各二级学院该学年团费上缴情况,以全学院上缴团费人数为基准,按照不超过6%的比例推荐。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宁缺毋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推优入党工作接受全体团员的监督,各团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