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党发〔20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校属各二级学院(部)、机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各单位处理的事项。
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各类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三)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耐心解释,讲清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学校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是学校党委、行政负责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各单位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八条 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的信访工作职责与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单位信访工作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信访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湖南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来电来访、管理学校书记、校长信箱、及时处理相关信访电子邮件、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和接待基层单位复查的信访事项。
3、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处理本校信访工作,帮助各单位加强信访工作,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4、负责建立健全学校信访工作制度。
5、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6、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7、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8、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工作要求:
1、认真接待来电、来信、来访。对待来访人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诚恳交谈。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符合政策、要求合理、能够办到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对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或不符合政策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3、对来电、来信、来访材料和谈话记录要登记编号,及时填写《569vip威尼斯游戏信访事项办理单》,填写要言简意明,不失原意,字迹清楚。对信访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要整理、立卷,不得丢失。
4、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按照学校信访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交办或呈报并检查催办,并告知信访人。
5、对于群众来信和接待工作,应当建立登记、交办、催办、回复、检查、存档等各项制度,对署名信件和来访提出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6、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
7、对于匿名信反映的问题,根据情况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必要时直接转交学校纪委办公室或呈报校领导。
第十条 其他各单位信访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主要职责:
1、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受学校党政办、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交办的信访事宜。
2、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
3、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5、负责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留存。
(二)工作要求:
1、主动、认真、负责地解决应由本单位处理的问题,积极配合其它单位联合办理有关信访事项。
2、对学校党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信访人主动联系,在2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交办部门,并将办理结果填写在《569vip威尼斯游戏信访事项办理单》上,与书面答复等附录一起交回党政办公室留存。在办理过程中,应与信访人保持联系,及时通报办理情况。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党政办公室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由党政办公室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和办结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3、对各单位直接收到的信访请求,应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对决定受理的信访请求按上述要求办理。对已受理但由本单位无法独立办理的信访请求,由受理单位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信访事项转办函件将受理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4、对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凡是政策许可、有条件办的,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得使问题激化。对不符合政策或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
5、积极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和学校的和谐稳定。
第三章 信访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的信访事项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可由他人代为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如实反映信访人的共同请求并负责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扰乱学校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校机关办公场所周围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共财物;不得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六条 处理信访人来信(包括传统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电、来访的工作程序。对咨询类以及通过沟通可直接解决的信访问题,不进入此程序。(附录1:《569vip威尼斯游戏信访工作流程图》)
(一)收信
对传统书信应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当日邮件当日接收)。拆封后将信封附在信文后面左上角一并装订。
(二)登记
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一律登记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569vip威尼斯游戏信访事项办理单》(附录2)或《569vip威尼斯游戏来信来电来访登记本》。
(三)办理
1、将填写好的《569vip威尼斯游戏信访事项办理单》与来信装订在一起,送交党政办主任阅批。
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并答复过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反映的问题、建议属于学校某一职能部门或院(部)管属的事宜,批转对口的职能部门或院(部)阅处。
反映的问题、建议属于学校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管属的,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由党政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或由一个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反映有关学校稳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建议,多次反映未决的难点问题,几个部门较难协调处理的问题等,呈送有关校领导阅示或交由校务会讨论,党政办公室将校领导的批示意见或校务会的讨论意见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2、按照党政办主任的批示,将《569vip威尼斯游戏信访事项办理单》和附录材料复印件转至承办单位,党政办公室保留材料原件以备查。
3、承办单位在办结之后,必须书面答复交办部门(附录3:《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附录4:《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并将办理结果填写在《569vip威尼斯游戏信访事项办理单》的办理结果一栏中,将《569vip威尼斯游戏信访事项办理单》及相关材料交还党政办公室留存备查。
(四)合法性审核
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在收到承办部门书面答复5日内对承办单位答复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
(五)答复
1、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或受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信访人耐心说明情况,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思想工作。
2、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有关意见和批示,未经请示,不得泄露给信访人。
3、对匿名信一般情况下不作答复。对联名信可通过信中指定联系人(或代表)进行答复。
(六)复查
1、信访人对学校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复查,学校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2、各单位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发现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3、经复查,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仍不认可的,信访人可携带学校的处理决定到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裁定,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对群众集体来访或请愿的必须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二)在处理信访请求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请求,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