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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16日  点击: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学术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应予以高度重视并纳入本学院科研工作的总体计划当中,并有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学院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报告人对学术活动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

第四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内容包括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研究进展报告、学科动态和进展报告、课题研究和科研成果汇报,举办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学习班和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五条 一般性学术活动由各研究所、学科组或教研室组织落实,全院性学术活动由学院承办,报学校科研处协办并负责协调。

第六条 由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以及影响较大的区域性学术会议的经费由学院向学校科技处申报。

第七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义务在全院范围内作学术报告:

1. 主持国家级、部委级和省基金计划项目者;

2. 从国外学习返校者;

3. 在职教师攻读博士毕业者或进行博士后研究的;

4.凡被我院聘为学科带头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院级范围的学术报告。

第八条 参加国家级或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经费,从参加者本人的科研经费中支付,无科研经费者如受邀进行大会发言,可在会前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参会论文向学院申请一定的资助。

第九条 凡主办或承办的有影响的大型学术会议,由学院向学校宣传部门申请,由学校宣传部录像、存档。

第十条 院内各学科建设点,尤其是各重点学科建设点要建立每周一次或两周一次的学科内学术交流活动制度,并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在校生参加各种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要求高年级本科生必须参加院内本学科点的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科研人员在进行学术交流时,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569vip威尼斯游戏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凡有保密价值的科研成果在正式公开发表或申请专利保护之前,不得到公开学术交流场所进行交流。

第十三条 除本学科内的学术活动外,学术活动应面向学校完全公开,学院须提前一天在校园内显要位置张贴海报,并在校园网上发布通知,以此作为申请学校经费资助和评估检查的依据。同时要做好学术报告会记录,拍摄学术活动照片,并将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科技处要求,每年向学校科研处上报科技活动统计表,每年12月底向科技处填报学术活动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到校外参加学术活动的名称、人次、交流论文情况,校内组织学术活动的名称、次数、参加人数等。并作为该学院科研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内容凡涉及经费资助及奖励的,均限于院本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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