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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关于教师新开课前培养与考核的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6-08 打印本页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关于教师新开课前培养与考核的规定

各教研室、实验室: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院有关精神与要求,特制订关于教师新开课前培养与考核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1、   教师新开课的界定

教师新开课是指本院教师首次独立承担理论课教学或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2、   教师新开课前的培养

(1)     督促教师积极参加学院等举办的教师岗前培训等活动;

(2)     督促教师积极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3)     结合学院实施的青年教师“导师制”,根据实际情况为相应被培养教师选派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一对一开展培养工作;

(4)     新来本院工作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到本院实验室或实践教学中心工作1年以上,在新开课前从事相应实验操作室的管理工作;

(5)     督促新来本院工作的专任教师给教学经验丰富、学生反映效果突出的教师助课至少一门次以上,对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还应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讲授习题课等工作。

3、   教师新开课前的考核

(1) 教师新开课前应具备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院等规定的相关条件与资格;

(2) 新开课的教师书面提出试讲申请,提交能证明其符合相关条件与资格的材料复印件(含学历、学位、职称、教师资格等证明材料);

(3) 本院组织听课评议小组进行相应的听课,对于新开实验课的教师还应进行实验项目的试做并完成相应的实验报告等;

(4) 听课评议小组原则上由教务处、人事处代表、新开课程授课对象所在院(部)代表、教授代表、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相关课程资深教师、本院负责人等构成;

(5) 听课评议小组对新开课的教师试讲、试做及实验报告等情况进行评议或表决并做出相应的结论,过程材料由专人记录并存档;

(6) 其它院(部)教师面向本院学生新开课时本院将依据本规定参照执行。

4、   教师新开课后的进一步培养

应加强对新开课后的教师进行进一步的培养与帮助,跟踪其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与教学效果,如出现不适合独立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时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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