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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8-09-09 打印本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

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7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911

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

创新创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促进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2018年,实现"1211"发展目标。即:构建100个以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新增2万个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达到100个以上;提供10万个高质量的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形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全链条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帮助各类人才实现创业梦想。

二、主要任务

组织实施"众创空间建设""创客培育""创新创业服务提升""财税金融支撑""创新创业文化培育"等五项行动计划,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共享平台,引导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众创空间集聚,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一)众创空间建设行动计划。

1、开展众创空间示范。依托湖南省工业设计创新平台、长沙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中南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等,在互联网应用、智能制造、工业设计、生物医药等领域,构建10个左右有影响力的众创空间示范基地,带动全省众创空间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转型升级。制定湖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推动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优化运营机制和业务模式,转型升级为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专业服务型和创客孵化型等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支持园区和县市区建设众创空间,促进省、市、县联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二)创客培育行动计划。

3、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培育示范基地,组建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基地联盟。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加强创业培训。组建由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为主的创业导师队伍。组织创业导师编辑出版创业辅导培训教材和政策汇编,开展"创业学院""创业大讲堂""创业培训班"等各类创业培训。支持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平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和公共服务。加大对大学生、青年科技人才等群体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时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团省委)

4、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等方式,走出来创办、领办或与企业家合作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应根据科技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符合条件的可正常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深化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外,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入股股权),成果持有单位按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加大"企业科技特派专家行动计划" "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推进和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和农村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一线创办、领办、协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服务实体和专业合作组织,实现生产、技术和市场的有效连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科协)

5、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湘创业。建立和完善海外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机制,通过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到湖南创新创业。依托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各地留学生创业园,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落实来湘创业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相关政策。重点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在湖南落地转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科协)

6、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依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等农村创新创业平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各类创业服务。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农产品深加工、农村服务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开展创业。培育一批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兴办企业和经济实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为返乡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团省委)

(三)创新创业服务提升行动计划。

7、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实行"一照多址"、集群注册。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预约服务等措施,为创客企业工商注册提供简捷便利服务。鼓励各地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8、推进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湖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湖南省农村农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整合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构建全方位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一站式"创业服务。搭建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平台,促进军民深度融合。研究探索创新券应用试点工作,推动众创空间各项创新活动有效开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

(四)财税金融支撑行动计划。

9、加强财税政策引导。整合优化现有扶持创新创业的各项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后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活动。利用国家及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及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10、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利用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五)创新创业文化培育行动计划。

11、举办创新创业系列活动。办好"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湖南省青年创新创业大赛" "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南省大学生"挑战杯"等创新创业赛事,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和展会。鼓励众创空间针对不同的创客群体,举办各类创新沙龙。(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团省委)

12、加强对创新创业的宣传。调动政府、高等院校、媒体、服务机构的宣传力量,发挥互联网、博客、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作用,持续组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宣传活动,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科协)

(六)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共享平台。

13、以"互联网"模式实现资源共享。立足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立湖南省创新创业信息共享平台,充分集成科技成果、人才、资金、机构和政策等信息,实现与现有科技资源及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实现线上线下紧密互动,资源共享,积极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创新服务,释放服务潜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推动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确保方案顺利实施。建立湖南省推动众创空间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动众创空间建设的重大问题。建立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推动众创空间建设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实施进展情况。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众创空间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考核结果将纳入省绩效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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