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6号公告)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计算应纳税款。
我校教职工2020年年终结算包含内容:1、2020年度各项津贴结算表(不含综治文明奖,人事处统计);2、2019年度科研奖励项目(个人)发放汇总表、2019年科技工作量酬金(科技处统计);3、2019-2020学年博士学位人员引进补贴费冲账表(人事处统计);4、2020年博士住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税方案
A.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个人年终结算单独计税,不并入2020年综合所得,个税在发放年终结算时扣除。即将个人年终结算津贴除以12得到商数,用这个商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先在附表1中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B.并入2020年综合所得
个人年终结算并入2020综合所得,个税合并到2021年3月份工资中,按照年累计预扣法扣税(见附表2)。
二、教职工个税方案选择建议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自由选择,哪个合适选哪个。
2、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算法仅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在此之后年终奖需要并入到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3、一般来讲,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时,通常选择年终奖一次性单独计税方式更合适,也就是中低收入者将年终奖并入当年工资所得计算个税有利,而对于收入较高的群体,用奖金单独计算更划算。
三、注意事项
1、为确保每个老师享受个税改革红利,请各位老师自行测算并选择计税方案,由各校属各单位、部门于2021年1月22日中午12:00前统计汇总发送电子档至646740695@qq.com邮箱(各单位报账员发放个人数据时请注意个人数据保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纸质档由每位教职工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于下学期交至财务处。请各校属单位、部门确保汇总的电子档与纸质档保持一致,如错误,由本人负责。
2、年终结算收入在1月份发放到位。选择A方案的老师,发放金额按扣除年终结算个税后的余额发放;选择B方案的老师,年终结算收入全额发放,年终结算个税在2021年3月份工资中扣缴。
3、为方便广大教职工测算,附有自动计算公式(见附件)。
财务处
2021年1月20日
附表1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全年一次性奖金)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元)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3000 |
3 |
0 |
2 |
3000< ≤12000 |
10 |
210 |
3 |
12000< ≤25000 |
20 |
1410 |
4 |
25000< ≤35000 |
25 |
2660 |
5 |
35000< ≤55000 |
30 |
4410 |
6 |
55000< ≤80000 |
35 |
7160 |
7 |
80000< |
45 |
15160 |
附表2 个人所得预扣税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36000 |
3 |
0 |
2 |
36000< ≤144000 |
10 |
2520 |
3 |
144000< ≤300000 |
20 |
16920 |
4 |
300000< ≤420000 |
25 |
31920 |
5 |
420000< ≤660000 |
30 |
52920 |
6 |
660000< ≤960000 |
35 |
85920 |
7 |
960000< |
45 |
181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