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定,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副职)。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院长、书记对全院工作和人员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联系)工作和人员负责,各室主任对本室工作和人员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一)院长书记对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二)副院长、副书记每季度定期对部门工作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三)院长、书记和副院长、副书记每季度召开一次分管部门的工作会议,回顾和检查本季度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并适时开展分管部门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督查。
第六条 院党政每半年向学校纪委组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学院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做好交心谈心工作,及时掌握师生的情况。
(一)交心谈心的范围为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
(二)院领导每年要与全院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一次以上;
(三)分管学校工作的领导每学校要针对各专业各年级招开一次以上的干部座谈会。
第八条 领导与领导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科室内部之间、干部职工之间要进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时间、次数不限。
第九条 责任人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要有书面记录,以记录资料备查。
第十条 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队伍和业务出现问题的责任人,给予批评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受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以局党组研究的决定或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为依据;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该处分而隐瞒不报党组研究被发现的,扣发该责任人全部年终奖,并对该责任人按组织程序给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材化学院党委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