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关于印发《569vip威尼斯游戏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的通知 湖工政发〔2013〕43号

时间:2013年12月11日 00:00  浏览: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569vip威尼斯游戏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已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569vip威尼斯游戏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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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569vip威尼斯游戏党政办公室               20131210印发

 

附件:

569vip威尼斯游戏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对教学工作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监控,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团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是学校教学咨询和教学质量监控的辅助机构,在分管教学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建设和管理,行使对教学管理、教学活动及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职责。

第三条  教学督导团应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地开展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学校领导及教学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教学督导和评价的结果是教师聘任、教师考核、绩效评定、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督导团由学校部分离退休教师和部分在职教师组成,教学督导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2.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深入实际,敢说真话;

4.一般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最好有行业及企业的实践经历;

5.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人。结合学校学科实际,教学督导团下设理工和人文社科两个组,组长由副团长兼任,成员若干名。督导团成员由二级学院(部)推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审定,校长聘任,每届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相应设立院级教学督导小组,并制订相关制度,加强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要履行以下任务和职责。

教学督导通过“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导”,明确要求,防范问题。具体职责如下:

1.受校长委托,调查、了解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和有关决策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2.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及有关教学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分析;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培养、教研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

3.对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提供教学分析报告;对课程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教材、考核评价等开展督查、评估和指导;帮助、引导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进一步提高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配合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等部门开展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学评优等活动;

 4.协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对职能部门的教学管理与服务、各院(部)教学组织与管理等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评价;

5.参与学校重大教学问题调研,提出加强学风建设与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协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对教学督导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反馈;

7.参加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评价活动;

 8.制订工作制度、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并协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做好督导团换届工作。

第八条  实行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

由校长或分管教学校领导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订学年、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教学督导工作,研究、处理教学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建立教学常规督导制度。

依据教学管理规范,建立教学文件资料检查、听课、作业批改检查、考纪考风督查、实践教学及效果督查、评教评学、教学事故处理、督导结果通报、问题处理反馈等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督导制度。每位成员每周听课不少于4学时(在职督导每周不少于2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每月底由督导团统一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第十条  建立教学督导信息平台有效运行制度。

通过编制教学督导简报、校园网栏目与网页等建立教学督导信息平台,定期发布教学督导信息,推介教学中的先进事例,通报教育教学中出现的违纪违规事例,提出有关教学质量的共性问题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建议,开展专题研究,有效发挥教学督导信息平台的功能。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的权利:

1.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高等教育的文件和教学业务知识,及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2.要求被督导单位包括教学部门、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如实提供与督导事宜有关的文件、材料和情况汇报;

3.参加或列席学校及院(部、处)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4.向校行政、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二级学院(部)提出对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奖惩的建议;

5.享受教学督导工作补贴,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和业务交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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